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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海高考招生辦法

 201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工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選拔和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全面落實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關于上海高考綜合改革工作的決策部署,按照穩中求進的工作總基調,進一步推動改革創新,加強規范管理,提升工作精細化水平,確保高校考試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規范有序。為切實做好2019年本市普通高等學校秋季統一考試招生工作,現制定本辦法。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制訂與核定發布

  (一)招生章程的制訂

  本市各普通高等學校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以及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合理制訂本校2019年招生章程(以下簡稱“招生章程”)。

  2019年本市繼續向在滬招生院校提供應屆高中畢業生的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信息。高等學校應在招生章程中明確本校在招生工作中使用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信息的相應辦法。

  (二)招生章程的核定與發布

  1.市屬普通高等學校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市教委報送本校招生章程及核準備案表(201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準備案正、副表見附件1、2)。

  2.市教委于2019年5月中旬,完成市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備案工作。

  3.市屬普通高等學校應按照教育部《關于啟用“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的通知》要求,及時將經市教委核定備案的招生章程上傳至教育部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指定平臺(即“陽光高考”平臺),并及時向社會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

  4.市屬普通高等學校應合理合規、真實準確地開展招生章程及有關內容的宣傳,學校法定代表人須對本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5.市教委將適時對市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的執行和招生宣傳情況進行督查。

  二、考生報名與考試

  (一)報名

  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報名工作有關安排,本市考生此前已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做好201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滬教委學〔2018〕48號)規定,完成了報名工作。若遇有特殊情況,各區教育局須于2019年5月20日之前,填妥《區教育局特殊情況考生申請表》,報市教委審批。

  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考生在申請報名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報名材料、信息及有關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承諾參加考試招生時遵守考試招生管理規定,服從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管理。

  (二)考試類別與科目

  1.本科

  2019年報考本科院校的高考成績,由語文、數學、外語(含聽力和聽說測試,下同)3門統一高考成績和考生自主選擇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等級性考試科目成績構成,總分為660分。其中,語文、數學、外語每門滿分均為150分,不分文理,考試時間安排在6月;外語提供兩次考試機會,其中一次考試已安排在1月份進行,選擇其中較好的一次成績計入高考總分。考生自主選擇的3門選考科目,每門滿分均為70分。

  2.高職(專科)

  2019年僅報考高職(專科)的考生,只需參加語文、數學、外語3門統一考試。語文、數學和外語科目每門滿分均為150分,不分文理,總分為450分。外語提供兩次考試機會,其中一次考試已安排在1月份進行,選擇其中較好的一次成績計入高考總分。

  三、志愿填報與投檔錄取

  本市2019年志愿填報與投檔錄取辦法詳見《上海市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志愿填報與投檔錄取實施辦法》。鼓勵上海考生報考外省市高校。

  各普通高等學校要根據經核定備案并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對投檔名單內的考生進行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四、殘疾人招錄政策

  根據國務院《殘疾人教育條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教育部和中國殘聯《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教學〔2017〕4號),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各普通高等學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五、加分政策

  根據教育部、國家民委、公安部、國家體育總局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五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教學〔2014〕18號),2019年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加分政策嚴格按照附件3所列項目及要求執行。市教育考試院、各區教育部門和中學等相關單位必須要高度重視高考加分工作,各盡其責、密切配合,落實陽光公示,嚴格規范上報、公示時間,加強對申請高考加分的考生身份的聯合審查,防范和打擊身份造假。所有擬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市、區、校三級公示后方可予以確認。

  教育部門要加強與民族、公安等部門的協作,嚴格執行民族成份及戶籍等變更工作要求,認真把關,從制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面防范和杜絕違規行為的發生。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招生宣傳與服務

  各普通高等學校、各區教育部門要加強正面宣傳,充分利用主流媒體和新媒體,做好政策解讀、志愿填報、信訪查詢、溫馨提示等服務工作。加強考生誠信教育,重點宣傳涉考法律法規,教育和引導考生自覺抵制違紀、舞弊等行為。

  各普通高等學校、各區教育部門和考試機構要進一步分層分類開展培訓,做到“培訓全覆蓋、內容無盲區、對象無死角”,指導考生合理填報高考志愿,提高考生志愿滿足率。為殘疾人平等參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招生錄取期間,市教育考試院和各普通高等學校應向社會公開違規舉報電話和咨詢電話,安排專人接訪,及時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二)做好考務組織與安全保障

  要著力完善考務管理制度,加強從制卷、運送、保管、分發到施考全過程管理,確保試題試卷絕對安全,加強對涉密人員的管理和監控,強化考場管理和考場環境保障。加大考場巡視力度,通過視頻監控、實地抽查和巡考等多種方式加強監管,確保考場紀律嚴明有序,及時、妥善處理考試過程中的突發事件。

  要著力加強信息安全防護,市教育考試院應完善并強化填報志愿和投檔錄取的系統測試和模擬演練。重點加強對重要設備、信息系統和網站的運行監控及安全監測,對考生的報名信息、成績信息、志愿填報數據、投檔錄取信息等進行嚴格保密。切實做好考試數據備份,提高系統和數據恢復能力。

  (三)確保招生公平公正

  要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嚴格遵守高校招生“30個不得”“八項基本要求”等紀律。嚴格執行國家、市級、高校和中學四級信息公開制度,認真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細化公開內容,規范公開程序,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市教育考試院、各區教育局及招考機構、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有關要求,分別公開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相關信息。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取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市教育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年底。各區招考機構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

  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要提供舉報電子信息、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四)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

  對報名、考試、錄取等招生各環節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要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

  (五)加強配套服務保障

  本辦法有關條款涉及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與招生計劃等內容,由市教育考試院另行公布。

  除法律和政府有關部門有新的規定或政策外,201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秋季統一考試招生工作按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件1

  201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準備案表(正表)

201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全國統考招生章程

(秋季統一高考)

一、校全稱

 

二、就讀校址

校本部與各校區地址,同時明確各年級及專業就讀地址

三、層次

□ 本科 □ 高職 □ 專科

四、辦學類型

□ 普通高等學校 □ 成人高等學校

□ 公辦高等學校 □ 民辦高等學校 □ 獨立學院

□ 高等專科學校 □ 高等職業技術學校

五、頒發學歷證書的院校名稱及證書種類

院校名稱

 

證書種類

修學期滿,符合畢業要求,頒發 大學(學院)的本(專)科畢業證書

六、院校招生管理機構

說明學校招生決策機構、業務機構,及工作機制

七、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

 

八、預留計劃數及使用辦法

 

九、專業培養對入學外

語考試語種的要求

說明入學外語考試語種要求及外語教學語種

十、身體健康狀況要求

說明是否對考生身體素質、健康狀況有特殊要求

十一、錄取規則

說明有無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

十二、收費標準

學費標準

 

住宿費標準

 

十三、資助政策

說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

十四、監督機制及舉報電話

 

十五、網址及聯系電話

 

十六、其他須知

 

  附件2

  201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準備案表(副表)

  (全國統考/秋季統一高考)

院校填寫

申 明

我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以及教育部和市教委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所有內容均真實有效,我校將嚴格按照經核定備案的招生章程向社會公布,并承擔教育部關于“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規定的相關責任。

院 校 全 稱(蓋章):

院校法定代表人(簽字):

招生辦公室負責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試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意見

信訪辦:

發展規劃處:

財務處:

高等教育處:

民辦教育處:

學生處:

國際交流處:

紀檢監察組:

上海市教育考試院高招辦:

 

 

市教委學生處備案受理負責人: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填 表 說 明

  一、各高校按《201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樣張表格如實填寫各項內容,已統一規范的文字表述不可任意修改。如有補充說明,可另用附件并在表中注明。

  二、附件1中“二、就讀校址”可根據校區實際情況表述。如學生在讀期間可能涉及更換校區等情況,需要在“十六、其他須知”中注明。

  三、未經教育部批準,高等學校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

  四、附件1中“十一、錄取規則”中需說明作為錄取依據的總分的組成規則、同分規則、專業安排辦法等內容。

  五、附件1中“十二、收費標準”相關內容請注明批文號。

  六、章程涉及文件政策內容須注明文件全稱、文號等,如《上海市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志愿填報與投檔錄取實施辦法》(滬教考院〔2019〕9號)等。

  七、經核定的招生章程向社會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附件3

  201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加分表

項目

編號

考生條件

具體要求

加分

證明單位

 

 

 

 

 

1

烈士子女

 

20分,由報考學校審核錄取

戶口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證明

2

少數民族

高中階段從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集地區轉學到本市的少數民族考生

5分,由報考學校審核錄取

戶口簿和身份證

3

歸僑、歸僑子女

 

5分,由報考學校審核錄取

上海市僑辦

4

華僑子女

 

5分,由報考學校審核錄取

戶口所在地的區僑辦證明

5

臺灣省籍青年

 

5分,由報考學校審核錄取

上海市臺聯會

6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10分,由報考學校審核錄取

憑退伍證書、立功受獎證書、安置部門證明

退役軍人

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

20分,由報考學校審核錄取

  說明:1.以上加分項目不累加累計。

  2.以上加分項目只適用全國統考招生階段。

  3.以上加分項目的受理截止日期為2019年5月31日,逾期不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