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教育考試院:誠信高考 拒絕舞弊
時間:2019-06-04 作者:gkzxw 點擊:次
2019年高考將至。省考試院發布提醒:誠信高考 拒絕舞弊!誠信考試、守法考試是每位高考考生都必須守住的基本底線。下面小編給各位考生同學總結歸納了對考試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規定,希望各位考生同學能謹記于心。
幫助廣大考生和家長了解高考相關政策規定及涉考法規,自覺抵制高考作弊行為,維護高考公平公正。
中華人民共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摘錄
(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摘錄)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組織作弊的;
(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 33 號令 )
節選
(2004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發布,根據2012年1月5日《教育部關于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二章 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案例一:
山西大學生高考替考
替考者和高考生均犯代替考試罪
2018年,在高考前夕,山西臨縣村民楊某為使其女兒楊小蘭(化名)在高考中取得好成績,聯系到山西大學在讀的王某,王某收受楊某人民幣15000元,后王某在2018年6月7、8日的高考中代替被告人楊小蘭參加全部理科科目考試。
2018年11月,山西省臨縣人民檢察院就王某、楊小蘭代替考試罪一審刑事判決:
一、被告人王某犯代替考試罪,判處拘役兩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二、被告人楊小蘭犯代替考試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三、被告人王某退出的贓款15000元依法沒收。
案例二: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廣告貼在學校廁所”
1992年出生的孫某是甘肅蘭州市人。蘭州七里河區法院的判決書顯示,2014年4月,孫某印發為高考提供答案的小廣告,在青海省樂都縣第一中學的男廁所張貼。回到蘭州后,他從網上購買了2套發射器和二十個接收器的作弊設備。當年5月,他向6名準備購買答案的樂都縣考生及家長出售作弊器材,每人收取3000元“設備費”。
2014年6月高考期間,孫某在蘭州通過QQ群向樂都縣的考生家長,發送語文、數學、理科綜合、英語等科目的部分試題答案,再由家長通過作弊器材向考場內的考生傳送答案。孫某在此過程中,向5名家長收取費用共3.2萬元。
2014年11月,七里河區法院以被告人孫某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新刑法實施之前,考試作弊入刑的案件,大多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定性量刑。
一審判決后,孫某提出上訴,蘭州市中級法院發回重審。2016年3月七里河區法院重新作出判決時,新刑法已經施行。法院依法變更孫某罪名,認為孫某犯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誠信考試光榮,違規作弊可恥!
希望廣大考生通過篤學和誠信書寫未來,切勿因高考舞弊讓人生背負污點。
廣大高校在校生和高二學生要珍惜自己的前程,抵制利益誘惑,拒絕充當“槍手”,絕不要因做違法犯罪之事而受到刑事處罰,追悔莫及。
廣大家長要為孩子參加高考創造寬松、愉悅、和諧的氛圍;要自覺抵制作弊行為,正面引導孩子遵守考試規定。我們將和廣大考生及家長朋友一道,共同抵制任何舞弊行為,致力營造風清氣正高考環境,努力讓廣大考生享有更加公平、更有質量的高等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