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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聯合發布司法解釋:高考等4類考試作弊屬犯罪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對外發布《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在高考、研究生考試以及司法考試等4大類“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嚴厲懲治考試作弊犯罪。

  《解釋》明確了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1)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2)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3)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在此基礎上,《解釋》第一條第三款進一步規定前述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根據刑法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或者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幫助的,即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今天發布的司法解釋,還專門對“情節嚴重”的情形進行了明確說明。

  據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介紹,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涉及面廣。在這三類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直接規定為“情節嚴重”;因作弊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也明確規定為“情節嚴重”;另外,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同樣規定為“情節嚴重”。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所涉考試的不同,組織考試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等幫助的違法所得數額相差較大,基于嚴厲懲治組織考試作弊犯罪的考慮,將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也規定為“情節嚴重”。

  此外,《解釋》還明確代替考試犯罪的處理規則、考試之前被查處的組織考試作弊行為屬犯罪等問題,并對“作案器材”進行了詳細解釋。

  此司法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