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高考招生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規定
時間:2019-10-22 作者:gkzxw 點擊:次
黑龍江省高考招生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管理,規范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我省報名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人員,除符合教育部有關報名條件外,其戶籍、學籍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方可在我省報名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一)考生戶籍屬我省久居且考生出生前父母戶籍落戶我省(久居是指出生落戶我省且戶籍從未向外省遷移過);
(二)考生父或母屬我省市(行署)及以上人事、組織部門確認引進的優秀人才,本人戶籍隨父或母落戶我省的;
(三)市(行署)及以上政府規定的招商引資項目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其子女隨父或母落戶我省的;
(四)考生父母一方為駐我省部隊現役軍人(含軍轉文職人員),考生因父或母隨軍將戶籍落戶我省的;考生父母雙方為我省部隊現役軍人(含軍轉文職人員),考生隨父母將戶籍落戶我省的;考生戶籍在我省,其父母一方為部隊復員、轉業軍人且戶籍落戶我省的;
(五)考生因父或母工作調動(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人事管理部門辦理的調動),本人隨父或母將戶籍落戶我省的,父或母及本人戶籍在我省2年以上(含2年,從高中畢業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考生須具有我省2年學籍且高級中學階段在我省連續實際就讀2年(從高中畢業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父母在我省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
(六)考生因家庭變故(指父母離異、病故或意外死亡),本人隨父或母落戶我省的(父或母原戶籍為我省),如因父母病故或意外死亡,考生隨法定監護人落戶我省的,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及本人戶籍在我省2年以上(含2年,從高中畢業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考生須具有我省2年學籍且高級中學階段在我省連續實際就讀2年(從高中畢業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在我省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
(七)原戶籍為外省的考生,考生父或母及本人落戶我省的(第二條中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況除外),考生須具有我省高中3年學籍且高級中學階段在我省連續實際就讀3年以上(考生實際就讀學校與學籍所在學校必須一致);
(八)非我省戶籍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參加高考報名,須具有我省高中3年學籍且高級中學階段在我省連續實際就讀3年以上(考生實際就讀學校與學籍所在學校必須一致),父母在我省有合法職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
第三條 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要積極協助當地招考機構審查考生學籍和戶籍。
第四條 各級招考機構對申報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和地方專項計劃考生的戶籍性質有異議的,應到考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進行核實。
第五條 考生有關戶籍、學籍由縣(市、區)招考機構負責審查。戶籍審查以考生的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為依據,學籍按照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規定審查相關材料。對考生學籍和戶籍有異議者,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應配合招考機構進行核實。對于不符我省報考條件的考生,由我省協調戶籍流出地穩妥解決。
第六條 凡屬于本規定第二條中第(二)至(八)項情況的考生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由各級招考機構單獨進行登記,并將辦理落戶或辦理學籍的相關佐證材料的復印件留存備查。
第七條 各級公安部門要加強戶籍管理,嚴密戶口遷移手續,堵塞漏洞,堅決打擊非法落戶,嚴肅查處偽造戶口、身份證件違法行為。
第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學籍管理,嚴禁非正常學籍遷移,嚴禁空掛學籍,嚴禁人籍分離。
第九條 對持假戶籍、身份證件、學歷、學籍檔案以及其它證明材料報名的考生,按有關規定取消其報考資格和錄取資格,已入學的,取消學籍。
第十條 教育、公安等部門應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綜合整治,加強對普通高考招生報名工作的監督管理,落實責任制,明確到崗、落實到人。杜絕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社會各界對普通高考招生報名中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或檢舉,并對違法違紀行為的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9年10月16日起施行。2006年印發的《黑龍江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考生戶籍、學籍審查的規定》(黑招委聯字〔2006〕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