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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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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試院2020年天津市高考報名工作規定

一、報名條件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4)戶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①具有本市正式常住戶口;②具有本市藍印戶口且符合《關于藍印戶口學生在我市入學就讀及參加普通高考報名資格的通知》(津教委中〔2009〕6號)規定;③投靠落戶的隨遷子女。普通高等藝術(體育)院校(專業)報名條件按教育部和我市有關規定執行;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2.在津內地西藏、新疆高中班就讀的畢業生,可以在津報名參加普通高考,但不在津參加高考錄取。

  3.本市戶籍,符合高校(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東南大學、西安交通大學)少年班和(北京大學、清華大學)數學英才班等報考資格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可根據招生院校提供的資格考生名單報考,考生如需參加文化課統一考試,考試成績只能作為報考高校少年班或數學英才班等的錄取依據,不能作為當年在津普通高校招生其他院校錄取的依據。

  4.考生在津定居并持公安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僑民,且為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可以報考。

  5.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學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根據《關于轉發<教育部關于做好2006年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教委職〔2006〕22號)招收的外省市學生等其他不符合國家及本市規定的報名條件者。

  二、報名辦法

  1.報名工作按照考生網上錄入信息、現場確認報名信息的程序進行。

  2.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于2019年11月15日至11月24日期間,登錄招考資訊網,進入天津市普通高考網上報名系統,根據要求和提示,錄入報名信息,并保證各項信息的完整、真實、準確。考生須根據自身情況,在普通類、藝術類、體育類3個科類中任選一類作為本人的報考科類;在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6個語種中任選一種作為本人的外語語種。考生須將報名信息核對無誤后提交,并保存好網上報名序號。提交報名信息后,考生要在規定日期前,通過“網上支付”繳納高考考試費。考生網上繳費成功后,方可持網上報名序號在規定時間到規定地點現場確認報名信息,否則報名無效。現場確認期間,各報考點一律不接收現場補繳費。因本人原因不能參加考試的,已進行網上支付的考試費用不予退還。

  3.已履行網上報名手續的考生,于2019年11月25日至11月29日期間,持本人網上報名序號、戶口簿和身份證(須為第二代身份證)原件(往屆生還須持高中畢業證書,回津考生還須持學籍所在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學籍或學歷證明,同等學力考生還須持人事檔案所在單位開具的證明),到規定的地點現場確認報名信息。考生須按要求認真核對本人報名信息,無誤后簽字確認,并對本人填報和確認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本市應屆普通高中畢業生在其學籍所在中學確認報名信息。本市應屆中職學校畢業生在其學籍所在區招辦指定的地點確認報名信息。往屆普通高中畢業生及符合條件的其他考生在其戶口所在區招辦指定的地點確認報名信息。各接收報名的單位按統一的考生號編制辦法賦予考生14位考生號。考生現場確認報名信息時,須提供網上報名序號,交驗相關證件證明,進行電子攝像,考生電子照片以考生號命名,未進行電子攝像者,一律不得在津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市高招辦根據報名信息和電子照片,制成“2020年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試考生證”(以下簡稱“考生證”),考生憑考生證等證件參加高校招生考試。

  4.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報名,逾期不再辦理(戶籍動遷人員進津手續須于2019年11月29日前辦理完畢)。

  5.在我市定居并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僑民,在履行網上報名手續后,于2019年11月25日至11月29日期間,持公安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到南開區招生辦公室進行現場確認。

  6.按照教育部規定,被推薦的免試保送生,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的單招考生,殘障單招考生,職教師資單招考生也須辦理報名手續,報名程序與普通考生相同。

  7.本市普通高中畢業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所在中學做出鑒定,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綜合素質評價表中;其他報名考生由其所在學校或單位(無工作單位的考生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鑒定)對其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鑒定,在現場確認報名信息時由報名單位錄入報名系統。各鑒定單位要對鑒定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資格審查

  1.所有報名考生必須接受各報名單位的資格審查,不接受資格審查或不符合資格條件者,一律不得在津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2.各報名單位在現場確認報名信息時,須配備二代身份證識別儀,確保考生身份信息準確,須按規定對考生的資格進行審查。3.各報名單位要將資格審查責任明確到崗、落實到人,遴選熟悉業務、秉公辦事的人員專門負責資格審查工作。資格審查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逐一審查每位考生的資格,履行簽字手續,并對審查結果負責。4.各報名單位須逐項審查考生的相關證件、證明等材料,凡證件證明不全或不實者,不準其報名;所有審查材料要復印(或拍照)留存備查。5.考生在現場確認報名信息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填內容、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

  天津市普通高考報名資格審查工作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高考報名管理,規范我市高考報名資格審查程序,制定本規定。

  一、審查主體

  本市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的資格審查工作由學籍所在中學負責,中學校長是本校考生資格審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中職畢業生、往屆畢業生、回津考生、其他社會考生等資格審查工作由各區指定的報名單位負責,報名單位負責人為資格審查的第一責任人。區招辦負責對考生報名資格進行復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區招辦主任是本區考生資格審查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二、審查辦法

  1.本市普通高中和中職學校應屆畢業生報名時,所在學校或報名單位要對其原始錄取名冊、戶口簿、學籍情況核驗無誤后,交由所在區招辦進行復查。區招辦要重點審查考生是否在原始錄取名冊范圍之內、戶籍和學籍情況是否符合本市規定。凡未在原始錄取名冊之內或無相關學籍轉入信息的學生,一律不準其報名。

  2.對持藍印戶口考生,報名單位和區招辦須按本市有關規定審查其藍印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和高中學籍學歷是否符合條件。重點審查藍印戶口的審批時間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持有“城市建設增容費”票據、應屆畢業生學籍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資格審查結束后,區招辦與本區學籍管理部門逐一核查持藍印戶口考生學籍情況。同時,市高招辦將匯總全市藍印戶口考生信息,交由市公安局戶政部門進行逐一重點復核。

  3.高中階段往屆畢業生報名時,報名單位和區招辦須按規定審查其戶口簿、身份證和高中階段畢業證書是否符合條件;對于未取得高中階段畢業證書的考生,須審查其是否滿足初中畢業三年以上,審查其檔案所在單位開具的同等學力證明,并認真比對本區近年錄取數據,嚴禁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報名。

  4.回津考生報名時,報名單位和區招辦要重點審查其戶口簿和學籍情況是否符合條件。學籍證明必須含有身份證號、學籍號、學籍所在中學、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公章等重要信息。資格審查結束后,各區招辦將本區全部回津考生匯總后單獨報送,市高招辦將匯總全市回津考生信息,交由市公安局戶政部門逐一重點復核。

  5.對隨遷子女投靠落戶后取得常住戶口考生,其資格審查按照本市正式常住戶口考生有關規定執行。

  6.在各報名單位對考生進行資格審查的基礎上,市高招辦將聯合市教委、市公安局等有關部門按照教育部和我市的有關規定,逐一比對考生的相關信息,逐一審查考生的資格條件,并將所有報名數據上報至教育部,進行跨省重復報名和違規情況篩查,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考生,堅決予以清退。

  各類型考生具體審查事項見下表:

 

報考對象

審查事項

 

 

 

 

本市應屆畢業

戶口簿、身份證、高中階段應屆學籍、初

 

升高學籍底冊或學籍轉入信息

 

 

 

往屆畢業生

戶口簿、身份證、高中階段畢業證

 

 

 

 

 

戶口簿、身份證、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

回津考生

 

 

 

學籍證明

 

 

 

 

 

 

 

戶口簿、身份證、檔案所在單位開具的高

其他社會考生

 

 

 

中同等學力證明

 

 

 

 

 

 

 

報考高校少年

戶口簿、身份證、高校發所在中學的函件、

 

班考生

高校提供名單

 

 

 

 

 

藍印戶口滿三年(2017 年 10 月 1 日前取

應屆畢業生

得)、身份證、普通高中學籍滿三年(2017

 

年 10 月 1 日前取得)、初升高學籍底冊或

 

 

 

 

學籍轉入信息

 

 

 

往屆畢業生

藍印戶口三年以上、身份證、本市普通高

 

 

中畢業證、上一年度在津參加高考信息

 

 

 

 

 

 

西藏、新疆高

身份證、高中階段應屆學籍

 

中班畢業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在我市定居的

高中階段應屆學籍

 

 

 

外國僑民

或高中階段畢業證書或檔案所在單位開具

 

 

 

 

的高中同等學力證明

  三、紀律要求及違規處理

  1.各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學籍管理,嚴禁非正常學籍遷移,嚴禁空掛學籍,嚴禁人籍分離。

  2.各高中學校要規范辦學行為,不得招收借讀生、插班生、旁聽生,不得接收非本校學籍的考生報名,不得將非本校學籍的考生宣傳為本校生源,不得為非本校學籍的考生出具任何與高考升學有關的推薦證明材料。

  3.各區招辦要主動協調本區公安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對考生戶籍和學籍有異議者進行核實。

  4.對于空掛學籍、在學不在籍等違規考生,堅決予以清退。對于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報名資格,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5.對于通過非正常戶口遷移、提供假戶籍、假身份證、假學歷、假學籍等虛假材料或隱瞞手段等獲取高考資格的,按有關規定取消其報名資格和錄取資格,已升入高校的取消學籍,并將其違規違紀情況記入個人檔案。

  6.對于在資格審查中失職瀆職的單位或個人,以及為考生出具虛假材料或指使、協助、伙同考生弄虛作假的單位或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構成違紀的,依照黨和國家的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各區均須面向社會公布高考報名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對普通高考報名中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或檢舉,對于違法違紀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