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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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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2020年體育專業統考時間5月26日—6月14日

一、考試安排

  (一)考試時間

  5月26日—6月14日,具體輪次安排將根據各州市考生繳費人數確定后另行公布,如遇天氣等原因考試無法正常進行時,考試時間延后。

  (二)考試地點

  云南師范大學呈貢校區(地址:昆明市呈貢新區聚賢街768號)

  (三)考試項目及評分標準

  考試項目分為素質和專項,總分100分。身體綜合素質測試包括100米、立定跳遠、原地推鉛球、800米四項,每個項目15分,考生須參加全部四個項目的測試;專項有田徑、體操、游泳、籃球、排球、足球(男)、武術7個項目,專項40分,考生根據自身情況報名時在7項中任選1項參加測試。

  評分標準按原國家教委、原國家體委頒發的《1989年普通高等學校體育專業招生體育考試評分標準與辦法》和《云南省2003年體育術科考試補充規則》執行。

  (四)網上繳費和打印準考證

  考生務必認真閱讀云南招考頻道公布的《2020年云南省體育統考網上繳費和打印準考證須知》,按須知要求按時完成網上繳費工作。

  繳費時間為2020年5月11日8:00至5月15日18:00。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完成繳費的考生視為放棄參加2020年體育統考,不再進行考務編排,不能參加考試。

  5月20日后考生可自行登錄繳費平臺下載準考證并打印??忌蛴士甲C后,應及時核對本人姓名、準考證號、性別、專項、輪次等信息,如有差錯請于考試前及時向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反映;考生入場時須持本人紙質準考證、身份證,自覺接受身份核查,驗證通過方能入場考試。

  二、考生防疫須知

  (一)考生在考試前14天內不得離開云南。

  (二)考生必須按照要求配合做好健康狀況排查和體溫監測工作并按要求做記錄,做好云南健康碼申報

  (三)考生在考前出現發熱(超過37.3℃標準體溫)現象,務必前往當地定點醫療機構發熱門診作進一步診斷。

  (四)因疫情防控需要,考試期間,考點嚴格按照考試安排分批次、分時段安排考生進入考點,非當日、當時段考生不得進入,考生須按規定路線進入考點有序候考。

  (五)為避免人群聚集,考試區域實行封閉管理,送考、陪考家長及與考試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考點。

  (六)考生應服從領隊組織管理,選擇考點附近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賓館入住、選擇衛生條件符合標準的供餐點就餐、選擇安全便捷的交通方式往返考點,確保考試期間的住宿、飲食和交通安全。

  (七)考生進入考點、考場,須自覺接受體溫檢測,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管理及防疫工作安排,考點內不得隨意走動。候考時,考生之間要按要求保持距離,考生之間避免近距離接觸交流??忌荚嚱Y束應盡快離開考點,減少人員聚集。

  (八)考生在候考和考試期間要認真做好自我防護,做到勤洗手、不串門、不出入商場、超市等人員密集場所、不得聚餐、聚會,避免人群交叉??忌鷳M量避免直接觸摸門把手、水龍頭、樓梯扶手、電梯按鈕等公眾高頻接觸部位,接觸后及時洗、消處理。

  (九)考生在考試期間一旦出現發熱、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瀉等癥狀,應立即向領隊老師報告??荚囘^程中,出現上述癥狀應立即向現場工作人員報告,以便及時妥善處理。

  三、其他要求及注意事項

  (一)考生應及時進行恢復性訓練,確保考試安全。受疫情以及天氣多變性的影響,各位考生居家訓練的強度可能無法達到考試所需的最佳狀態。因此,為了避免在考試過程中由于準備不足而產生影響,建議各位考生在考試前根據天氣選擇合適的服裝,考前做好準備活動,避免肌肉拉傷,防止發生意外。

  (二)考生在考試前須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因考生未購買意外傷害保險,考試過程中出現的意外傷害事件,由考生自行承擔責任。

  (三)服裝要求:參加考試的考生在考試過程中不得穿戴印有暴露考生身份信息的服飾(如:校服,暴露所屬州市、考生姓名、就讀學校、培訓機構等信息的服飾);須穿跑鞋進行考試的項目鞋釘長度不得超過7mm;立定跳遠項目考生不得穿鞋底帶有鞋釘的鞋子參加考試。

  (四)考生須按要求簽訂《云南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體育專業統一考試考試安全承諾書》,考試過程中請嚴格遵守考試紀律,誠信考試,違規者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 33 號)嚴肅處理。

  (五)考生在考前及考試過程中不得服用國際奧委會規定的違禁藥品或興奮劑,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8﹞13號),凡在特殊類型招生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考生,包括冒名頂替、偽造材料騙取報名資格、在體育測試中服用興奮劑等情況,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相關考試的報名和錄取資格,同時取消該生當年高考報名和錄取資格。

  (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