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試院
皖招委〔2024〕4號
各市、縣(市、區)招生委員會、教育局(教體局),省屬各高等學校:
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為黨育人、為國育才,著眼加快建設高質量教育體系,進一步深化改革創新、加強規范管理、維護公平公正,確保考試招生工作安全平穩有序,確保高考綜合改革平穩落地。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4〕2號)、《安徽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 安徽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安徽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和錄取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招委〔2024〕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安徽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并就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全力保障考試安全平穩
1. 落實考試安全責任。各市、縣(市、區)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招委)是本行政區域內組織考試、治理考試環境、維護考試招生安全穩定、做好考試衛生防疫、整肅考風考紀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分管負責同志和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試招生(含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各地各校要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強化組織領導,層層壓實責任,確保高考及各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安全平穩。
2. 嚴格考試組織管理。要把安全保密工作擺在突出重要位置,強化命題、制卷、運送、保管、分發、施考、回收、評卷等關鍵環節和關鍵人員的管理,確保試題試卷絕對安全。嚴厲打擊考試舞弊,進一步完善防范高科技作弊的工作措施。開展手機作弊專項治理,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要求考生不得將手機帶入考點或在考點入口集中保管手機的實施辦法;加大人員入場檢測力度,嚴格執行考生進入考點(考場)安全檢查工作規范;加強標準化考點建設,實現智能安檢門全配備、考點考場無線電信號有效屏蔽;加強考務人員工作培訓,提高監考人員履職盡責能力。加強監考巡考工作,強化重點區域、場所考前考中檢查,嚴格執行考場視頻回放制度,嚴查違規違紀行為。
3. 實施“高考護航行動”。各市、縣(市、區)招委成員單位要按照“平安高考”的要求和各自的職能分工,完善聯防聯控、齊抓共管工作機制,強化部門協同配合,開展凈化涉考網絡環境、凈化考點周邊環境、打擊銷售作弊器材、打擊替考作弊等專項行動,持續推進考試環境綜合治理,依法嚴厲打擊各類涉考違法犯罪活動。健全服務保障機制,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考生提供合理便利,營造溫馨和諧的考試環境。認真落實國家和地方有關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科學精準做好考試衛生防疫工作。
4. 提升應急處置能力。要提升風險防范化解能力水平,加強各環節風險梳理和排查,健全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完善應急預案。要加強信息安全防護工作,落實國家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相關要求,加強對重要設備、信息系統和網站的監測和運行維護,及時堵塞安全技術漏洞。高考期間,各市、縣(市、區)要建立應急指揮專班,調度協調處置各類涉考突發事件,重大事件處置決策要向同級黨委和政府請示匯報,并報告省招委。
5. 深入開展誠信教育。要進一步健全考試招生誠信制度,教育和引導考生自覺抵制違紀、舞弊、失信等行為。深入開展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別是在報名、體檢、考試、志愿填報、錄取等主要階段,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作為重要內容,讓考生和考務人員全面理解誠信做人的重要性和違規違紀帶來的嚴重后果。
6. 完善工作激勵機制。要進一步加強國家教育考試工作隊伍建設,不斷完善教師參與命題、考務、評卷等工作的激勵機制,將教師從事考試相關工作的成果與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掛鉤,調動優秀教師參與考試工作的積極性,提升國家教育考試隊伍能力和水平。各級招委和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爭取政府支持,完善相關制度辦法,妥善解決參與命題、試卷監印、制卷、安全保密、監考、巡考、評卷、錄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勞動報酬。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相關工作是各級各類學校的責任,對需要作為考點的,以及需要抽調教師參加命題、監考、評卷等工作的,有關學校要合理調整教學安排,全力配合,不得推諉。
二、促進高等教育入學機會公平
7. 嚴格招生計劃管理。要嚴格執行國家招生計劃和招生政策,嚴格落實招生計劃分級管理和審批制度,不得擅自調整國家下達的計劃或改變招生計劃類型,不得隨意更改高校招生計劃,不得超計劃招生。
8. 繼續實施專項計劃。各地和有關高校要加強重點高校面向農村和脫貧地區專項計劃招生政策宣傳和解讀,全面動員符合條件的考生報考。要嚴格報考條件,加強資格審核,推動專項計劃優惠政策精準落實到位。按照教育部規定,往年被專項計劃錄取后放棄入學資格或退學的考生,不再具有專項計劃報考資格,有關高校要及時將相關考生信息反饋省教育招生考試院。
9. 落實隨遷子女參加高考政策。要認真落實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參加高考政策,確保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能在當地參加高考。對于因特殊原因不符合我省報考條件的考生,要針對不同情況,逐級匯總后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協調流出地予以穩妥處置,原則上回流出地參加高考。加強高考報名政策宣傳解讀,在中考報名、高中新生入學、學年開學等關鍵節點,提前做好政策宣傳和摸底核查,并通過多種有效途徑做好引導工作。要嚴厲打擊“高考移民”,壓實高中階段學校責任,嚴格規范學籍管理,嚴查空掛學籍、人籍分離、虛假學籍等違規情況;對于通過非正常戶籍學籍遷移、戶籍學籍造假、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獲取高考資格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三、穩步推進高考綜合改革
10. 確保改革平穩落地。按照教育部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力做好我省高考綜合改革落地的各項工作,精心制定命題、考試、評卷和錄取工作方案。做好考生志愿填報指導、投檔錄取等各環節工作,確保改革平穩落地。進一步總結高考適應性演練經驗,完善考試辦法。細化改革措施,促進新高考、新課程、新教材的協調聯動。持續加強國家教育考試命題和考務工作隊伍建設,強化規范管理,完善保障機制,提升工作水平。規范特殊類型招生,精心做好藝術體育類考試組織和招生錄取各環節工作,確保有效銜接。高水平運動隊招生高校要進一步完善招生錄取辦法,嚴格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審核查驗。各地和相關高校要加強溝通協調,及時研究解決改革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改革平穩落地。
11. 完善分類考試招生制度。要堅持職業教育類型定位,加強統籌,遵循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規律,進一步完善“文化素質+職業技能”的職教高考制度,推進職普融通,協調發展。高職院校要立足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優化職教高考招生專業結構,重點向區域經濟建設急需、社會民生領域緊缺、技術技能培養要求高和就業質量高的專業傾斜。完善分類考試內容、形式和招生錄取機制,著力選拔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要加強分類考試規范管理,嚴格制度措施,加大對高職院校組織考試的監督力度,確保公平公正。
四、嚴格規范招生錄取管理
12. 落實監督管理責任。各級招委、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落實屬地考試招生工作的監管責任,會同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加強對報名、考試等全過程監督。高校要嚴格執行經審核的招生章程及有關特殊類型招生辦法,嚴格執行招生計劃,對招生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規范、秩序混亂的部門或高校予以問責。要加大違規查處和曝光力度,對于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的,要依法依規依紀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并追責問責。嚴格組織新生入學資格復查,確保招生錄取公平公正。
13. 嚴肅招生工作紀律。各地各校要嚴格遵守高校招生“30個不得”“八項基本要求”等工作紀律,切實維護招生工作的嚴肅性。各高校要逐步減少外派招生宣傳組的數量,進一步拓展線上咨詢服務渠道。嚴肅招生宣傳和咨詢工作紀律,不得以新生高額獎學金、違規承諾錄取(含承諾錄取專業、本碩博連讀或貫通等)、入校后重新選擇專業等方式爭搶生源,不得以優質生源登記表、志愿填報意向書等形式吸引、誤導學生。高校制作錄取通知書應堅持簡約、節約、準確的原則,避免鋪張浪費和內容錯誤。
14. 加強招生信息公開。各地各校要嚴格落實國家、省級、高校、中學四級信息公開制度,并按照保護學生個人隱私等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完善信息公開的范圍、內容、方式,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及利益相關者的監督。要公開違規舉報電話和咨詢電話,及時妥善處置信訪問題,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
五、優化考試招生宣傳服務
15. 堅持正確宣傳導向。要加強高考宣傳工作,及時主動、準確有序做好信息發布、政策解讀和溫馨提示等服務工作。要堅持正確育人導向,進一步完善和規范高考成績、高校錄取分數線等發布工作,避免唯分數論、唯升學論,推動全社會樹立科學的人才觀、成才觀、教育觀,鼓勵學生成長為不同類型的人才,實現學以致用。各地各校不得以各種方式公布宣傳或變相炒作“高考狀元”“高考喜報”“高考升學率”“高分考生”等,不得以高考成績為標準獎勵教師和學生,不得將升學率與教師評優評先及職稱晉升掛鉤。
16. 加強志愿填報輔導。要建設完善志愿填報輔助系統,推進志愿填報參考信息數字化,為考生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務。要充分運用多種宣傳媒介,通過專題講座、視頻直播、在線答疑、電話咨詢等方式,為考生和家長提供多渠道公共服務。要充分發揮高中階段學校主陣地作用,加強對一線班主任、任課教師培訓,為考生提供優質的個性化咨詢服務。要加強和完善考生志愿填報各環節管理,指導考生妥善保管個人信息,嚴防志愿被篡改,提醒考生謹防“高價志愿填報指導”詐騙陷阱。
17. 規范培訓機構治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高校、高中階段學校及其教師不得組織或參與任何形式的考試招生培訓活動。各校不得允許教育咨詢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或個人進入學校開展考試招生培訓咨詢活動,或提供場地給有關機構或個人開展相關活動;不得向考生和家長宣傳推介有關機構或個人的相關活動。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社會培訓機構或個人開展考試招生培訓咨詢的規范治理,嚴厲打擊涉及虛假宣傳、價格欺詐、組織或參與考試作弊、干擾破壞考試招生秩序等違規違法行為。
安徽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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