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林業職業技術學院是經福建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全日制公辦高等職業院校,創建于1953年。現為“國家示范性骨干高職院校”“全國職業教育先進單位”“全國現代學徒制試點單位”“全國綠化模范單位”“全國教育信息化試點院校”“全國林業職業院校創新創業工作先進集體”“福建省示范性現代職業院校”“省級文明校園”“全省高校黨建工作示范點”“福建省三全育人綜合改革試點院校”“福建省高水平職業院校立項建設單位”。
一、學院全稱、校址
學院全稱:福建林業職業技術學院
辦學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海瑞路1號(江南校區)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金山路140號(天麟校區)
二、辦學層次
專科、學制三年
三、辦學類型
普通高等職業院校
四、辦學性質
公辦普通高等職業院校
五、招生專業和計劃
2022年學校招生專業及計劃以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的為準。
六、專業教學培養對外語語種的要求
不限。本校專業教學的基礎外語語種一般為英語。
七、身體健康狀況要求
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八、學費標準、有關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退費辦法
學生的收費項目為學費、住宿費及代辦費。學費按照“閩價〔2000〕費字245號”和“閩價費〔2012〕356號”核定標準范圍收取。住宿費分別按照“閩價費〔2007〕75號、閩價費〔2009〕345號、閩價費〔2012〕567號,南政價〔2013〕115號,南政價〔2014〕134號”制定的標準進行收費。代辦費為新生入學復查體檢費和軍訓服裝費。代辦費項目實行多退少補原則進行結算。學生退費按“閩價〔2005〕費435號”規定辦理。
九、錄取規則
(一)福建省內錄取辦法
1.實行按專業志愿平行投檔模式錄取。
2.同分考生按我省平行志愿投檔同分排序規定執行。
3.定向基層林業站招生對象為參加普通高考、戶籍在定向縣(市、
區)且在當地報考的高中畢業生,考生在錄取后與當地縣(市、區)林業局簽訂定向培養協議,并持定向培養協議入學,未簽訂協議者,取消錄取資格。定向生在校期間需履行《定向培養協議》。定向生畢業后,各地林業局按《定向培養協議》安排就業。
4.國有林場“三定向”招生對象的條件:(1)有“三定向”計劃的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的考生;(2)具有該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戶籍且在該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報考的普通高考考生。
考生在錄取后與定向所屬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林業局簽訂定向培養協議,并持定向培養協議入學,未簽訂協議者,取消錄取資格。定向生在校期間需履行《定向培養協議》。定向生畢業后,各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林業局按《定向培養協議》安排就業。
(二)除福建省外的其它省份錄取辦法
1.采用“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規則,即對進檔考生按分數從高分到低分順序排列,按分數排序依次錄取到第一專業,如第一專業錄滿,依次錄取到第二、三專業,以此類推;若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已錄滿,有填寫“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按分數優先的原則錄取到未滿額的專業。
2.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相關省份(自治區、直轄市),各專業選考科目要求和錄取規則按照相關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3.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分數線;若生源不足需降分錄取,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
4.根據生源情況,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規定對招生計劃進行相應的調整。
十、頒發學歷證書的學院名稱及證書種類
學生按要求修完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符合畢業條件的,頒發國家承認學歷并經教育部電子注冊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證書。畢業證書可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查詢認證。頒發畢業證書的學校名稱為:福建林業職業技術學院。
十一、錄取結果的公布
學院在錄取結束后,及時為被錄取的考生寄發由院長簽發的錄取通知書。考生可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招生)考試院官方網站查詢錄取結果。
十二、轉專業規定
學生轉專業按福建省教育廳和學院轉專業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獎助辦法
學院建立了完善的“獎、助、貸、勤、免、補”資助體系。每年按規定評選和發放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學院獎學金及職業技能競賽獎學金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臨時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緩、社會資助、發展性資助、就業補助金、求職創業補貼等。學院還開辟了新生入學綠色通道,充分拓展勤工助學崗位,確保貧困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
十四、聯系方式
招生咨詢電話:0599-8461667
網址:https://www.fjlzy.com
招生咨詢QQ群:334178041
申訴電話:0599-8467241
十五、附則
我院未委托、授權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有關工作,不舉辦任何形式的營利性培訓活動。對以院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機構或個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十六、本章程由福建林業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