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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海洋大學2023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時間: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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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海洋大學2023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廣東海洋大學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廣東海洋大學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66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湖光校區:廣東省湛江市麻章區海大路1號;郵政編碼:524088

霞山校區:廣東省湛江市霞山區解放東路40號;郵政編碼:524000

海濱校區:廣東省湛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海濱大道中5號;郵政編碼:524005

陽江校區:廣東省陽江市江城區羅琴路1號;郵政編碼:529500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對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結)業要求者,頒發廣東海洋大學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相應學位證書。退學學生,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錄取批次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第十六條 學校與俄羅斯圣彼得堡國立海洋技術大學合作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廣東海洋大學圣彼得堡船舶與海洋技術學院經廣東省教育廳和教育部批準備案,其相關專業(具體培養模式和學習費用請查看學校本科招生網站相關介紹)通過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學生,與學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單獨院校專業組招生,單獨編班。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按照普通類(歷史類/文科類、物理類/理科類),藝體類(含音樂類、美術類、舞蹈類、廣播電視編導類、體育類)分別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上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 在廣東省報考本校本科層次專業,計入高考總成績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須合格。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條 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一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及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普通類(歷史類/文科類、物理類/理科類)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考生總分(含政策加分)相同時,如果考生所在省(區、市)有考生的成績排位,則按考生的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或專業相關科目成績較高者。如果考生所在省(區、市)沒有考生的成績排位,則按統考科目成績總分從高到低錄取,統考科目成績總分仍相同時,則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單科順序:語文、數學、外語。

第二十三條 體育類及藝術類統考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投檔至本校的廣東省生源考生,優先錄取投檔總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錄取投檔總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投檔至本校的非廣東省生源考生,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體育類專業綜合成績=術科統考成績×70%+文化課成績×30%;藝術類統考專業綜合成績=(術科統考成績÷術科統考總分)×50+(文化課成績÷文化課總分)×50。綜合成績相同時,按照術科統考、語文、數學、外語科目順序,相同科目成績高排前的規則進行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優先錄取。

第二十四條 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在實行院校專業組投檔錄取模式的省份,則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同一院校專業組內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在不實行院校專業組投檔錄取模式的省份,則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本校航海技術、輪機工程、船舶電子電氣工程專業實行半軍事化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校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浙江省、海南省、山東省、廣東省、河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蘇省、遼寧省、福建省和重慶市的選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所在省(市)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在內蒙古自治區,對于普通類專業,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對于藝術類專業,采用四種動態排名方式之一作為錄取排序綜合成績,并使用“專業志愿清”錄取規則錄取。具體以當年內蒙古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的要求為準。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九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船員健康檢查要求》(GB30035-2021)有關規定,報考航海類專業(航海技術、輪機工程、船舶電子電氣工程)的考生身體條件須符合以下錄取要求:

(一)航海技術專業:要求辨色力正常,身高160cm及以上。雙眼裸視力均能達4.9(0.8)及以上;或雙眼裸視力均能達到4.0(0.1)及以上,且矯正視力均能達到4.8(0.6)及以上。非英語語種考生請慎重報考。

(二)輪機工程和船舶電子電氣工程專業:要求辨色力正常,身高155cm及以上。雙眼裸視力均能達4.9(0.8)及以上;或雙眼裸視力均能達到4.0(0.1)及以上,且矯正視力均能達到4.8(0.6)及以上。非英語語種考生請慎重報考。

航海技術、輪機工程、船舶電子電氣工程專業學生若畢業從事海船船員工作,工作前須符合《船員健康檢查要求》(GB30035-2021)相關要求。

水產養殖學、海洋漁業科學與技術、生物科學、水生動物醫學、食品科學與工程、食品質量與安全、生物工程、農學、園藝、園林、動物科學、動物醫學、工業設計、海洋技術、海洋資源與環境、制藥工程、環境科學、應用化學、食品營養與健康等19個專業不招收色盲、色弱者。

大氣科學、海洋科學、應用氣象學、交通運輸、輪機工程(陸上)、美術學、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產品設計等9個專業不招收色盲者。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軟件工程、物聯網工程、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等4個專業不招收單色識別不全者。

男性身高低于170CM、女性身高低于160CM、雙眼裸視力低于4.7的考生請慎重報考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休閑體育專業。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三十一條 經學校夏季普通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二條 體育類和藝術類專業新生入學后需進行專業水平復查,具體操作實施按學校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新生入學復查相關工作按廣東省招生辦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四條 學校實行學分制收費,學費由學分學費和專業學費兩部分組成,其中:專業學費在每學年報到注冊前繳納;學分學費在每學期選課結束后,按所修課程學分x 100元/學分計算,在學校規定時間內統一繳納。此外,輔修、重新修讀課程按規定需另外計收學費。學生公寓住宿費950-1700元/生•學年。

收費依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粵發改規[2021]10號)、《廣東海洋大學學分制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校財務〔2021〕16號)。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五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本校相關規定執行

(一)設立綠色通道。對被錄取入學,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無法繳納學費的新生,可通過學校開設的“綠色通道”,一律先辦理入學手續。

(二)設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和在校生可在秋季學期開學前,向戶籍所在地縣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三)設立本專科生國家獎助學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金;品學兼優、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特別優秀學生可申請國家獎學金。

(四)設立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資助。當年考入的廣東省戶籍的家庭經濟困難本科一年級新生可申請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資助。

(五)設立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等政策。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和直接招收為士官的學生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補償、對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代償;退役后復學的原在校生實行學費減免;對退役后,自主就業,通過全國統一高考考入學校并到校報到的入學新生實行學費減免。

(六)設立勤工助學崗位。學生可以申請勤工助學崗位,通過利用課余時間參加工作,獲取勞動報酬,解決部分生活費用。

(七)設立學校優秀學生獎學金。目前學校優秀學生獎學金獲獎面為30%,獎學金等級為一、二、三等。

(八)設立社會類獎助學金。主要是社會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捐資在學校設立的各類金額不等的專項獎助學金。

(九)設立臨時困難補助。學生因突發事件而造成的生活上暫時性經濟困難,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發放一定的一次性臨時性資助。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六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59-2396115

傳 真:0759-2383182

電子郵箱:zsb@gdou.edu.cn

學校網址:https://www.gdou.edu.cn

招生網址:https://zsjy.gdou.edu.cn

第三十七條 學校紀檢監察室負責監察、監督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群眾對招生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

聯 系 人:呂老師

監督電話:0759-2383146

傳 真:0759-2383145

電子郵箱:jwb@gdou.edu.cn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學校2023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由廣東海洋大學授權廣東海洋大學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不一致,則以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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