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九章 學生資助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條為保證學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及廣東省有關規定,結合華南師范大學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條 學校全稱:華南師范大學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74
第五條 學校地址 :華南師范大學現有廣州校區石牌校園和大學城校園、佛山校區南海校園、汕尾校區濱海校園。
石牌校園:廣州市天河區中山大道西55號,郵政編碼:510631。
大學城校園:廣州市番禺區廣州大學城外環西路378號,郵政編碼:510006。
南海校園:佛山市南海區獅山鎮南海軟件科技園,郵政編碼:528225。
濱海校園:汕尾市城區馬宮街道,郵政編碼:516622。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頒證:對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生要求時,準予畢業并頒發華南師范大學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退學學生,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區、市)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考試處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執行學校的招生計劃、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職能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督組,紀檢監察部門履行專責監督,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十四條 錄取批次:我校廣東省物理類師范、歷史類師范、物理類非師范、歷史類非師范本科專業、美術類、音樂類、舞蹈類、體育類本科專業均在本科批錄取。廣東省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教師專項計劃安排在提前批本科錄取。如有變動,以廣東省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目錄為準。其他省份的錄取批次具體請參照生源省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目錄。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預留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及考生同分同排位等需要增加計劃問題。
第十六條 通過廣東省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教師專項計劃招生錄取至本校的定向培養考生,單獨院校專業組招生。入學后不得轉學及轉專業,且須在入學前由考生或考生(未滿18周歲)及其法定監護人簽署《廣東省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協議書》。畢業后由培養計劃來源地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對其進行面試、考察錄用,派遣到定向縣(市、區)定向服務單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十七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按照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藝體類(含音樂類、美術類、舞蹈類、體育類)分別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上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 在廣東省報考本科層次院校及專業,計入高考總成績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須合格。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條 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辦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一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本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志愿,專業志愿,以及本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錄取原則:
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錄取原則,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根據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分到低分(相同分數的按排位先后)排序進行專業錄取。
本校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教師試點專項計劃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根據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分到低分(相同分數的按排位先后)排序進行專業錄取。
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體育類專業分專業錄取時,以投檔總分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錄取,投檔總分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績(排位)錄取。
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美術類專業分專業錄取時,廣東省計劃以投檔總分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錄取;外省計劃按術科統考成績從高到低錄取,術科統考成績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績(排位)錄取。
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音樂類、舞蹈類專業分專業錄取時,廣東省計劃以投檔總分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錄取;其它外省計劃按術科統考成績從高到低錄取,術科統考成績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績(排位)錄取。
根據我校2023年高水平運動隊招生實施辦法,參加我校高水平運動隊考試的考生,體育專項測試成績入圍的,高考文化成績可按照二本線或相應錄取控制分數線(以各省級招辦規定為準),根據招生計劃按體育專項測試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體育專項測試成績特別突出的,高考文化成績可按照二本線或相應錄取控制分數線(以各省級招辦規定為準)的65%錄取,最終以“陽光高考”平臺公示的名單為準,具體辦法按《華南師范大學2023年高水平運動隊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三條 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省(區、市)排序原則順序錄取,沒有明確排序原則的省(區、市),則依據以下成績排序:高考總分(裸分)-數學-語文-英語。
第二十四條 我校在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的選考科目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選考科目要求執行,按所在省考試院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我校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錄取方式,即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錄取原則。
第二十六條 音樂類、舞蹈類、美術類專業使用術科省級統考成績。
第二十七條 考生所填的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如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作調劑錄取到招生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或服從調劑但是不符合計劃有空額專業相關要求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八條 外語語種要求:我校本科公共外語教學中,采用英語教學,本科生英語水平必須達到學校的培養要求方可畢業,非英語語種的考生填報志愿時應慎重。
第二十九條 學校調檔和專業分檔時認可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于高水平運動隊招生。
第三十條 汕尾校區單獨編設院校代碼招生,學生入學后如需申請轉專業,只限在單獨編設院校代碼的招生專業間進行。
金融學(中外合作辦學)、人工智能(中外合作辦學)、軟件工程(中外合作辦學)、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中外合作辦學)等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及財務管理、金融工程、電子商務、大數據管理與應用、網絡與新媒體、軟件工程等中外聯合培養專業單獨安排招生專業組,學生入學后如需申請轉專業,只限在本招生專業組的各專業間進行。
第三十一條 我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統一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三十三條 經本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十四條 學生入學3個月內,將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將按規定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校收費標準統一按廣東省物價管理部門有關高校收費標準的政策文件規定執行。
學費標準:文科類專業6060元/生·學年;理工外語體育類專業6850元/生·學年;軟件工程專業8000元/生·學年;藝術類專業10000元/生·學年;金融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27600元/生·學年;人工智能(中外合作辦學)專業、軟件工程(中外合作辦學)專業、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中外合作辦學)專業70000元/生·學年。
財務管理、金融工程、電子商務、大數據管理與應用、網絡與新媒體、軟件工程等中外聯合培養專業,每生每學年均需按上述學費標準繳納本專業學費。在國內學習期間,另需繳納中外聯合培養專業培訓費(含外語強化培訓、引進外方課程、全英或雙語課程建設、人才培養改革創新等費用)18000元/生·學年,涉及半學年在國內學習的,按學年標準的一半繳納。在國外合作大學學習期間,另需按國外大學的收費標準向其繳納相關費用。
住宿費:視不同住宿條件,收費標準為 800—1600元/生·學年(不含水電費)。
以上所列收費標準如廣東省物價管理部門有新規定,則按新規定標準執行。
第三十六條 為激勵在校生勤奮學習,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學校貫徹落實國家和廣東省學生資助政策,建立了完善的“獎、助、貸、勤、補、綠”學生資助體系。目前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臺灣學生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畢業生榮譽獎學金、學生創新獎、雪蓮獎學金、雪蓮助學金、各類社會獎助學金、臨時困難補助以及國家助學貸款等。同時,學校還設有校內固定崗位、臨時崗位等勤工助學崗位。此外,學校圍繞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著眼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發展需求,實施“青云計劃”“鴻鵠行”“自強社”等發展型資助項目。
第三十七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 (020)85211098
傳 真:(020)85213484
電子郵箱:zsb02@scnu.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scnu.edu.cn
招生網址:https://zsb.scnu.edu.cn
監督郵箱:zsb03@scnu.edu.cn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適用于本校2023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由華南師范大學授權華南師范大學招生考試處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有關省(區、市)的相關規定不一致,最終以國家和有關省(區、市)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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