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醫科大學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廣州醫科大學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廣州醫科大學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70
第五條 學校地址:
番禺校區地址:廣州市番禺區新造鎮新造路1號,郵政編碼:511436
越秀校區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東風西路195號,郵政編碼:510182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學校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所讀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成績合格,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結)業要求者,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頒發證書學校名稱:廣州醫科大學,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退學者,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錄取批次為本科批次。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按照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分別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上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 在廣東省報考本科層次院校及專業,計入高考總成績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須合格。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十九條 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及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在無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區、市),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普通高考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文科類為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理科類為數學、語文、外語、理科綜合。
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規則進行錄取,具體規則按照內蒙古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按院校專業組錄取的,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同一院校專業組內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或服從調劑但是不符合計劃有空額專業相關要求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四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校在浙江省、海南省、上海市、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重慶市、甘肅省、安徽省、江西省、貴州省、廣西壯族自治區的選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各省(區、市)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六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國家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二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二十八條 經學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學校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二十九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新生入學復查相關工作按廣東省招生辦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條 學校收費標準按《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廣東省普通高校學分制收費的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粵發改規〔2021〕10號)公布的標準執行。
醫學類專業學費7656元/生·學年,其中精神醫學、護理學、食品衛生與營養學學費6960元/生·學年,基礎醫學學費6230元/生·學年;理學類、工學類專業學費6230元/生·學年;管理學、法學類專業、預科生學費5510元/生·學年。番禺校區宿舍住宿費1000元/生·學年。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獎助學措施按照國家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學校建立以“獎、貸、助、補、免、勤”為主要內容的學生資助體系,實現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全覆蓋,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與成長成才。
學生資助熱線電話:020-37103485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二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0-37103483
傳 真:020-83079671
電子郵箱:zs8134@126.com
學校網址:https://www.gzhmu.edu.cn
招生網址:https://zs.gzhmu.edu.cn
第三十三條 學校紀檢監察室負責監察、監督學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關申訴。
聯 系 人:何老師
監督電話:020-37103538
傳 真:020-37103748
電子郵箱:gyjj@gzhmu.edu.cn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學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廣州醫科大學授權廣州醫科大學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不一致,則以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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