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惠州學院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惠州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77
第五條 學校地址: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演達大道46號;郵政編碼:516007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對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結)業要求者,頒發惠州學院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相應學位證書。退學學生,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錄取批次:在廣東省,教師專項計劃在本科提前批次錄取,其他本科專業在本科批次錄取。省外錄取批次見各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第十六條 通過廣東省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教師專項計劃招生錄取至本校的公費定向培養考生,單獨院校專業組招生。入學后原則上不得轉學及轉專業,且須在入學前由考生或考生(未滿18周歲)及其法定監護人簽署《廣東省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協議書》,畢業后由培養計劃來源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規定進行面試、考察錄用,派遣到定向縣(市、區)定向服務單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按照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或文科類、理科類,藝體類(含音樂類、美術與設計類、舞蹈類、體育類)分別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上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 在廣東省報考本科層次院校及專業,計入高考總成績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須合格。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條 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一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或文科類、理科類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三條 在廣東省內,體育類和藝術類統考專業分檔時,根據投檔規則出檔后,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優先錄取投檔總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錄取投檔總分排位在后的考生。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在廣東省外,藝術類統考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根據考生綜合成績(綜合成績=文化課成績×50%+術科成績×50%)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先安排綜合成績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綜合成績相同時,按照術科成績、語文、外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文科數學/理科數學科目依次排序,相同科目成績高排前的規則進行排序錄取。
第二十四條 本校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教師試點專項計劃實行“分數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五條 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同一院校專業組內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六條 中外合作辦學(學前教育專業)實行單獨院校專業組招生。本專業實施美方課程全英文授課,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入學后不允許轉專業。高考外語單科成績須達到100分及以上方可錄取。
第二十七條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八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各生源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校在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的選考科目要求按照公布的選考科目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相應高考改革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三十一條 本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表演(服裝表演)專業不招色盲。因用人單位可能對考生身體素質有要求,請男身高低于180cm,女身高低于170cm者慎重報考。
師范類專業學生考取《教師資格證》按《廣東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檢標準》要求,請報考師范類專業的考生根據自己的身體條件,對照最新體檢標準慎重報考。
第三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三十三條 經學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未請假或者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四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新生入學復查相關工作按廣東省招生辦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五條 本校收費標準統一按廣東省物價管理部門有關高校收費標準的政策文件規定執行。
1.學費標準:文史、財經、管理類專業每生每學年4590元,理工、外語、體育類專業每生每學年5190元,農學類專業每生每學年4152元,藝術類專業(非理論類)每生每學年10000元。
2.住宿費標準:根據不同的住宿標準,每生每學年1300元-1500元。
3.中外合作辦學(學前教育專業)學費標準:每生每學年55000元。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六條 學校建立了“獎、貸、助、補、勤、免、減”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及新生入學“綠色通道”。目前,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社會獎(助)學金、學校專項獎學金等多項獎(助)學金和校內勤工助學等多項助學措施,以激勵在校學生勤奮學習和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七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52-2527803
傳真號碼:0752-2527803
電子郵箱:zsb@hzu.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hzu.edu.cn
招生網址:http://zs.hzu.edu.cn
第三十八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聯系部門:紀檢監察室
監督電話:0752-2529005
傳真號碼:0752-2527273
電子郵箱:jjs@hzu.edu.cn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學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條 本章程由惠州學院授權惠州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不一致,則以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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