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嶺南師范學院招生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嶺南師范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79
第五條 學校地址:
寸金校區: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寸金路29號;郵政編碼:524048
湖光校區:湛江市麻章區湖光鎮湛江教育基地教育城四路8號;郵政編碼:524088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對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結)業要求者,頒發嶺南師范學院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相應學位證書。退學學生,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全日制本、專科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錄取批次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第十六條 學校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專業與廣東建設職業技術學院建筑設備工程技術專業設立“四年制(2+2)本科協同育人項目實驗班”,通過廣東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學生,與學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單獨院校專業組招生,單獨編班。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生按照協同育人方案,前兩年在我校培養學習,后兩年在廣東建設職業技術學院培養學習。學籍管理、畢業證書發放和學位授予等由學校負責,廣東建設職業技術學院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原則上,實驗班學生不得轉到其他專業;非實驗班學生也不得轉入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習。
第十七條 學校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專業與廣東工貿職業技術學院機械制造及自動化專業設立“四年制(2+2)本科協同育人項目實驗班”,通過廣東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學生,與學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單獨院校專業組招生,單獨編班。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生按照協同育人方案,前兩年在我校培養學習,后兩年在廣東工貿職業技術學院培養學習。學籍管理、畢業證書發放和學位授予等由學校負責,廣東工貿職業技術學院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原則上,實驗班學生不得轉到其他專業;非實驗班學生也不得轉入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習。
第十八條 通過廣東省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教師專項計劃招生錄取至學校的定向培養考生,單獨院校專業組招生。入學后原則上不得轉學及轉專業,且須在入學前由考生或考生(未滿18周歲)及其法定監護人簽署《廣東省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含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協議書》,畢業后由培養計劃來源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規定進行面試、考察錄用,派遣到定向縣(市、區)定向服務單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九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按照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藝體類(含音樂類、美術與設計類、舞蹈類、書法類、體育類)分別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上分類錄取。
第二十一條 在廣東省報考本科層次院校及專業,計入高考總成績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須合格。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二條 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三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及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四條 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專業錄取原則分別如下:
1.普通類(歷史類/文科類、物理類/理科類)專業錄取,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當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或專業相關科目成績較高者。
在無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區、市),按照普通高考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文科類(歷史類)為語文、數學、外語;理科類(物理類)為數學、語文、外語。
2.體育類及藝術類專業(含美術與設計類、音樂類、舞蹈類、書法類)錄取,在高考文化成績和術科統考成績雙上線的基礎上,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錄取。
(1)廣東省內的優先錄取投檔總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錄取投檔總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2)廣東省外的根據各省投檔規則出檔后,學校對投出檔案考生的文化課成績和術科成績按一定比例計算后得出綜合分,按“分數優先”原則錄取,即按照綜合分由高到低的順序,優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若綜合分相同時,則專業術科分高者優先錄取。
音樂類、舞蹈類、表(導)演類、美術與設計類、書法類綜合分計算公式如下:
綜合分=文化課成績×50%+省統考成績×2.5×50%
體育類綜合分計算公式如下:
綜合分=文化課成績×40%+省統考成績×2.5×60%
3.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教師專項計劃實行“分數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五條 在內蒙古自治區錄取原則單列,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二十六條 學校烹飪與營養教育(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為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只錄取有專業志愿考生,具體培養模式和收費標準詳見學校招生網站。招生錄取時,如出現生源不均衡,進行組內專業間計劃調整,錄取有關考生。
第二十七條 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同一院校專業組內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九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在上海市、浙江省、山東省、海南省、重慶市、湖南省、湖北省、河北省、江蘇省、福建省、北京市、天津市、黑龍江省、甘肅省、吉林省、安徽省、江西省、貴州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和遼寧省的選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各省(區、市)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學校湖光校區招生專業為外國語學院的英語、商務英語、翻譯和日語專業;物理科學與技術學院的物理學、應用物理學和科學教育專業;機電工程學院的機電技術教育、汽車服務工程、工業設計、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和機器人工程專業;地理科學學院的地理科學和地理信息科學專業;計算機與智能教育學院的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軟件工程、人工智能和教育技術學專業;電子與電氣工程學院的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電子信息工程、物聯網工程和智能電網信息工程專業。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三十二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教育部辦公廳、原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等文件執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三十三條 1.對體育類、音樂(舞蹈)類、工商管理等專業,因用人單位對身高有要求,男身高低于168cm、女身高低于158cm的考生慎重報考;2.對體育類、烹飪與營養教育等專業,因用人單位對視力有要求,雙眼視力低于4.3的考生須慎重報考;3.學前教育、食品科學與工程、制藥工程、烹飪與營養教育專業,因用人單位對傳染病防控有要求,患有該類疾病的考生須慎重報考。
第三十四條 師范類專業畢業生申請《教師資格證》按《廣東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要求,請報考師范類專業的考生根據自己的身體條件,對照最新體檢標準慎重報考。
第三十五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原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三十六條 經學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七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新生入學復查相關工作按廣東省招生辦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八條 學校收費標準按《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普通高校收費管理的通知》(粵價〔2007〕186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的管理辦法》(粵發改價格〔2016〕366號)等文件執行。
1.學費:文史類、理工外語體育類、藝術類(非理論類)、農學類等本科專業學費標準按照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文執行;示范性軟件學院的軟件工程本科專業8000元/生·學年;本校與愛爾蘭大西洋理工大學合作的烹飪與營養教育(中外合作辦學)本科專業學費收費標準按《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管理的辦法》(粵發改規〔2018〕7號)的有關要求制定執行。
2.住宿費:按實際入住宿舍的住宿費標準(經物價、教育主管部門核準)收取。四年制應用型本科人才培養項目試點專業,學生在廣東建設職業技術學院學習期間,住宿費按該校標準執行;學生在廣東工貿職業技術學院學習期間,住宿費按該校標準執行。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九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等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本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四十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59-3183211
傳真:0759-3183189
電子郵箱:lszsb211@126.com
學校網址:http://www.lingnan.edu.cn
招生網址:http://zsb.lingnan.edu.cn
第四十一條 學校紀檢監察室負責監察、監督學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關申訴。
聯系部門:學校紀檢監察室
監督電話:0759-3182173
傳真:0759-3182831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學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由嶺南師范學院授權嶺南師范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不一致,則以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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