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嘉應學院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嘉應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82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江北校區: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梅松路100號;郵政編碼:514015
江南校區: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華南大道19號;郵政編碼:514071
黃塘校區: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黃塘路146號;郵政編碼:514031
程江校區: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大新西路241號;郵政編碼:514721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專科(高職)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對取得學校學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結)業要求者,頒發嘉應學院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相應學位證書。退學者,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廣東省內錄取批次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廣東省以外錄取批次詳見生源省(區、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主要用于調節各省(區、市)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將按照學校錄取進度和專業實際情況安排使用。
第十六條 學校食品科學與工程專業與廣東農工商職業技術學院食品智能加工技術專業設立“四年制(2+2)本科協同育人項目實驗班”,通過廣東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學生,與學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單獨院校專業組招生,單獨編班。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生按照協同育人方案,前兩年在本科高校培養,后兩年在高職院校培養。學籍管理、畢業證書和學位授予等主要由學校負責,廣東農工商職業技術學院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原則上,實驗班學生不得轉到其他專業;非實驗班學生也不得轉入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習。
第十七條 通過廣東省訂單定向培養農村衛生人才實施方案錄取進入學校的定向培養考生免學費和住宿費,單獨院校專業組招生。入學后原則上不得轉學及轉專業,須與定向縣(市、區)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簽訂《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定向就業協議書》,畢業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縣(市、區)定向服務單位連續工作6年。定向縣(市、區)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督促定向服務單位落實考生就業崗位并在有空編時優先入編。
第十八條 通過廣東省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教師專項計劃招生錄取至學校的公費定向培養考生,單獨院校專業組招生。入學后原則上不能轉學及轉專業,且須在入學報到前由考生或考生(未滿18周歲)及其法定監護人簽署《廣東省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含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協議書》。畢業后由培養計劃來源地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對其進行面試、考察錄用,派遣到定向縣(市、區)定向服務單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十九條 學校工商管理專業、公共事業管理專業與澳大利亞科廷大學開展聯合培養項目,通過廣東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學生,與學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單獨院校專業組招生,單獨編班。在國內學習階段強化英語培訓,在國外學習階段為全英語教學,對英語水平有一定的要求,非英語語種的考生慎重報考。工商管理、公共事業管理中外聯合培養專業的學生不得轉專業。考生填報志愿前須認真閱讀學校中外聯合培養項目的招生專業目錄、招生簡章及收費標準。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二十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在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分數線上,廣東省按照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藝體類(含美術與設計類、音樂類、舞蹈類、體育類)分類錄取,廣東省以外錄取科類詳見生源省(區、市)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在廣東省報考本專科層次院校及專業,計入高考總成績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須合格。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三條 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四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及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五條 錄取原則:
1.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文科類、理科類)專業錄取,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當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2.藝體類專業錄取,在高考文化成績和省統考術科成績雙上線的基礎上,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錄取。
音樂類、舞蹈類、體育類專業,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排序)情況從高到低錄取;美術與設計類專業先安排投檔總分排位(排序)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
3.學校訂單定向培養農村衛生人才專項計劃、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教師試點專項計劃實行“分數優先”原則,即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錄取。
第二十六條 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各科類錄取原則,調劑到同一院校專業組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或服從調劑但是不符合計劃有空額專業相關要求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八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學校在新高考改革招生省份的選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三十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三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三十二條 經學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三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新生入學復查相關工作按廣東省招生辦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四條 學校收費標準按《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的通知》(粵價〔2007〕186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的通知》(粵府辦〔2022〕5號)公布的標準及要求執行。
1.學費:文科類本科專業4590元∕生·學年,理工、外語和體育類本科專業5190元∕生·學年,藝術類(非理論)本科專業10000元/生·學年,農學類本科專業4152元/生·學年,醫學類本科專業5800元/生·學年,示范性軟件學院的本科軟件工程專業8000元/生·學年;中外聯合培養項目本科工商管理、公共事業管理專業學費4590元/生·學年,國內學習期間收取專業培訓費23410元/生·學年。
2.住宿費:視不同的住宿條件在每生每學年850元—1800元之間收取。四年制應用型本科人才培養項目試點專業,學生在廣東農工商職業技術學院學習期間,住宿費按該校標準執行。
3.中外聯合培養項目本科工商管理、公共事業管理專業學生在國外學習期間,除按國外合作高校當年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外,還需向嘉應學院繳納學費。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五條 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助學金、學校獎助學金等獎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為鼓勵學生努力學習,學校現有國家、省、校以及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設立的各類獎、助學金十多項。學校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搭建了集“獎、助、貸、勤、減、補、綠”為一體的資助體系,確保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六條 招生咨詢聯系方式
招生辦公室:0753-2186877 傳真:0753-2186713
電子郵箱: zsb@jyu.edu.cn
學校網址:https://www.jyu.edu.cn
招生網址:https://zs.jyu.edu.cn
第三十七條 學校紀檢監察室負責監察、監督學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關申訴。
聯 系 人:張老師
監督電話:0753- 2186671
電子郵箱:jcc@jyu.edu.cn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學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由嘉應學院授權嘉應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不一致,則以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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