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藍天航空職業學院2022年高職(專科)招生章程
廣西藍天航空職業學院
2022年高職(專科)招生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證招生錄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全稱:廣西藍天航空職業學院,注冊地址:廣西來賓市鐵北大道968號,院校代碼:14574。
第三條 辦學性質:民辦
第四條辦學層次:高職高專三年學制
第五條上級主管部門: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
第六條按學校有關規定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合格者準予畢業,發給國家認可并經教育部電子注冊備案,校名為廣西藍天航空職業學院的全國普通高等教育專科畢業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招生錄取工作在學校黨委和校務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由學校招生辦公室組織實施。學院成立由主管招生副校長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招生工作。招生辦是學校常設機構,負責處理學院普通高考招生日常事務。主要職責是: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制定并向社會公布本校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宣傳工作;編制并報送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組織實施本院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第八條 學校督導室直接參與招生工作并實施監督,確保學校招生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章 錄取規則
第九條 招生工作嚴格執行國家教育部以及各省、市、自治區招生政策、原則與規定,招生錄取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按考生德智體三方面公平、公正、公開、擇優錄取,在生源省招生考試院(辦)的組織、監督下進行,實行遠程網上錄取。
第十條 未實行平行志愿錄取的省、自治區或批次,實行“志愿優先,遵循分數”原則,實行平行志愿錄取的省、自治區或批次,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
第十一條 對進檔考生,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安排原則,為滿足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各專業計劃數根據生源情況可適當調整。
第十二條 對符合錄取條件的考生,如所填專業計劃已滿,則參考考生所填報的志愿調劑錄取到相近專業,如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第十三條 在錄取過程中,執行教育部和各招生省、市、自治區有關政策征集志愿、加分投檔和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的規定。
第十四條 錄取無男女生比例和民族類別限制。
第十五條 執行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并參照我校相關專業報考要求執行
第四章 入學與注冊
第十六條已被錄取考生憑錄取通知書,按我院規定的報到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我院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我院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學院按國家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對新生入學資格再進行復查,凡屬徇私舞弊或不符合條件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學籍,予以退回。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條費用標準:所有收費嚴格按照廣西省級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等費用。具體每個專業的收費標準請查閱《2021年普通高考指南-招生計劃篇》或登陸我院招生信息網查詢。
第十九條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學院建有較完善的貧困生資助體系。學院承諾:保證不讓貧困學生因為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幫助貧困學生完成學業的措施主要有: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困難學生補助;同時,學院還有獨具特色的資助政策及設有多個勤工助學崗位,讓貧困學生以順利完成學業。以上各種政策詳細信息見今年招生簡章及我院招生信息網。
第二十條 退學退費辦法∶學費住宿費退費:學費按照學年收取。學院實行學年制,學生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學校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計算清退剩余的學費。每學年按10個月計算。具體規定如下:
學生開學前申請退(轉)學并經學校同意的,學校應全額退 還已收取的學費、住宿費;開學后未入讀的,按90%計退學費、 住宿費;入讀1個月(含)以內的,按85%計退學費、住宿費; 入讀超過1個月至1個學期的,按50%計退學費、住宿費;第1 學期讀完,第2學期入讀3個月(含)以內的,按20%計退學費、 住宿費;第1學期讀完,第2學期入讀超過3個月以上的不再計 退學費、住宿費。教材費:學生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學校及時為學生結算已領取教材的費用,多退少補。學生退費時間以本人正式提出書面申請退學的日期為準。其他補充事項,由學院財務處解釋。
第二十一條
學校地址:廣西來賓市鐵北大道968號
郵編:546100
學院網址:http://www.gxltu.edu.com
電子信箱:3177762778@qq.com
聯系電話:0772-6621665、6621666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三條 學院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章程、要求、規定等如與本章程有沖突,以本章程為準,以往條款即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廣西藍天航空職業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