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大學坐落于風景如畫的廣西首府南寧,是廣西辦學歷史最悠久、規模最大的綜合性大學,是廣西唯一的國家“211工程”建設學校、“雙一流”建設高校、“部區合建”高校和中西部高校提升綜合實力計劃建設高校。
學校學科門類齊全,涵蓋哲、經、法、教、文、理、工、農、醫、管、藝等11大門類。擁有2個國家重點學科,1個國家重點(培育)學科,46個國家級一流本科專業建設點, 19個一級學科博士點,38個一級學科碩士點和11個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土木工程學科入選世界一流建設學科行列,土木工程與先進材料、應用經濟學與現代服務業2個學科群成為部區合建一流建設學科群,工程學、材料科學、農業科學、植物與動物學、化學科學、環境科學/生態學和生物與生物化學7個學科進入ESI全球排名前1%。
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23年重點高校招生專項計劃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23〕4號)精神, 2023年我校繼續開展高校專項計劃招生工作,招收邊遠、原貧困、民族等地區縣(含縣級市)以下高中勤奮好學、成績優良的農村學生(北京、上海、西藏地區除外)。
一、報名條件
理想信念堅定、思想進步、品德優良、誠實守信、遵紀守法、勤奮好學、成績優良的農村高中畢業生(具體實施區域以有關省(區、市)公布為準),且須同時具備下列三項條件:
1.符合2023年統一高考報名條件;
2.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戶籍地在高校專項實施區域的農村,本人具有當地連續3年以上戶籍;
3.本人具有戶籍所在縣高中連續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
考生戶籍、學籍資格審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完成。
從2023年高考招生起,往年被專項計劃錄取后放棄入學資格或退學的考生,不再具有專項計劃報考資格。
二、招生計劃與專業
1.招生計劃
學校根據通過審核考生人數,綜合考慮各省份通過審核總人數比例、歷年生源等因素,制訂分省招生計劃。招生計劃數不少于我校年度本科招生規模的2%,按教育部核定的高校專項計劃招生數執行,最終招生計劃及專業分布以各省級招辦公布為準。
2.招生專業
學院名稱 |
招生專業名稱 |
土木建筑工程學院 |
土木工程 |
計算機與電子信息學院 |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
電氣工程學院 |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
機械工程學院 |
機械電子工程 |
資源環境與材料學院 |
材料科學與工程 |
物理科學與工程技術學院 |
電子科學與技術 |
三、報名辦法
符合條件的考生應于4月25日前登錄教育部“陽光高考特殊類型招生報名平臺”高校專項計劃報名系統(https://gaokao.chsi.com.cn/gxzxbm)(以下簡稱報名系統)進行網上報名。考生應嚴格按照報名系統提示,完整填寫相關信息,并上傳經中學核實相關信息的《廣西大學2023年高校專項計劃招生申請表》(申請表每頁須考生簽字且中學負責人簽字并蓋學校公章)。
四、資格認定
合格名單經我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后,于2023年5月底前在我校招生信息網、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進行公示,無異議后確定為我校最終認定考生名單,請考生自行登錄查詢。
五、錄取辦法
1.獲得我校高校專項計劃報考資格的考生,須參加2023年全國普通高考,填報志愿時,須在高考志愿的相關批次報考我校。
2.高考總分(含照顧分)原則上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區第一批同科類錄取控制分數線,實行新高考改革或合并錄取批次的省區,須達到當地省級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劃定的高校專項計劃招生參考錄取控制分數線。
3.考生在相關批次出檔后,我校根據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及高校專項分省招生計劃,依據高考總分(含照顧分),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六、監督機制
1.我校高校專項計劃招生工作在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錄取工作遵循“公開程序、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的原則,全程接受社會的監督和投訴(監督電話:0771-3272095)。
2.初審合格考生名單、入選資格考生名單、錄取標準、錄取結果等信息在學校招生信息網(網址http://zs.gxu.edu.cn/)和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網址 https://gaokao.chsi.com.cn/)公示。
3.中學及學生應對其提供的材料負責。考生應本著誠信原則,如實填寫申請表。有關中學要本著高度負責的精神,嚴格按照一定程序進行審核。考生如存在弄虛作假,偽造、變造、篡改、假冒戶籍學籍等虛假個人信息和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情形,一經查實,均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專項計劃報名和錄取資格,同時上報省級招生考試部門處理,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者,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
七、聯系方式
地址:廣西南寧市大學東路100號廣西大學辦公北樓201室
郵編:530004
電話:0771-3232999 傳真:0771-3234955
E-mail:zsk@gxu.edu.cn
八、其它
如教育部調整相關政策,則以新政策為準。
九、本簡章由廣西大學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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