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招生工作,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桂林電子科技大學,院校代碼:10595。
第三條 學校為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與廣西共建高校、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與廣西共建高校、國家“中西部高校基礎能力建設工程”入選高校、廣西重點建設高校,培養包括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本科、高職(專科)在內的各類高級專門人才。
第四條 學校現有桂林市花江校區、金雞嶺校區、六合路校區和北海市北海校區。
第五條 本章程適用于學校普通高考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明確校黨委書記和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長是直接責任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政策規定,研究決定學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項,領導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工作常設機構,負責本科招生日常工作,主要職責為:執行有關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宣傳,編報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組織實施錄取工作,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有關問題,組織對新生錄取資格進行復查等。
第八條 學校成立招生監督小組,辦公室設在學校紀委監察室,負責對招生錄取工作進行監督,接受并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學校招生計劃通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學校招生章程、學校網站等向考生和社會公布,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為準。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政策規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十一條 學校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制定的加分政策,但原則上考生加分分值累計不得超過20分。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 以內;實行非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 以內。平行志愿的省份(批次),若計劃未完成則參加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統一安排的征集志愿錄取;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批次),學校優先錄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條 非藝術類專業,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按照考生總分(含加分)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錄取,不設專業級差。當考生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滿足時,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由學校根據錄取情況調劑到未錄滿專業;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 當考生總分(含加分)出現分數相同的情況時,則按照以下排序規則排出位次從高到低進行錄取。
理工科類考生按以下規則排出位次:
總分(總成績+加分分值)——總成績(高考各科成績之和)——數學科成績——語文科成績——綜合科成績——外語科成績(不含口試成績)。
文史科類考生按以下規則排出位次:
總分(總成績+加分分值)——總成績(高考各科成績之和)——語文科成績——數學科成績——綜合科成績——外語科成績(不含口試成績)。
第十五條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有關文件規定,學校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藝術類專業考生按綜合分從高到低順序錄取。綜合分=藝術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60%+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0%)。若出現綜合分相同的情況,則按藝術分從高到低順序錄取;若藝術分相同,則按文化分從高到低順序錄取(參照第十四條)。
第十七條 報考學校藝術類專業的考生要求無色盲。報考學校表演專業的考生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84CM,女生身高不低于174CM,男生體重不超過80KG,女生體重不超過65KG,身體無明顯疤痕、無紋身、無O/X腿型。
第十八條 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投檔錄取。考生的選考科目須符合學校要求。
第十九條 報考學校高水平運動隊、少數民族預科班、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班等類型的考生,按國家有關文件和學校的相應規定投檔錄取。
第二十條 學校各專業外語教學中,主要采用英語教學(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除外),建議非英語語種考生在報考時慎重選擇。報考英語專業的考生統考外語語種限定為英語。
第二十一條 學校按大類招生的專業,學生入學1年或1.5年后,根據學校相關規定在專業大類內確定專業。
第二十二條 各專業錄取時對考生性別、應往屆均無限制。
第二十三條 錄取體檢標準按教育部和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錄取結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公布。學校的錄取結果通過考生所在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審核后,將在學校招生信息網和招生辦公眾號上提供查詢。
第五章 入學與錄取資格復查
第二十五條 被學校錄取的新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到校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新生,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新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六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將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進行新生錄取資格復查,凡不符合錄取要求或弄虛作假者,取消入學資格,并通報給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門和中學,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入學報到后,藝術類專業、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錄取的新生,應參加專業復測,復測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專項計劃錄取的新生,復查報考資格,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八條 在校期間,一經發現并查實在高考報名、考試、錄取等環節中弄虛作假者,學校將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九條 學費標準
1.普通本科專業按學分收費
新生報到時,藝術類專業預收12000元/人·學年,其他專業預收6000元/人·學年。
2.應用型本科專業:物流管理專業7000元/人·學年,其他專業7500元/人·學年。
3.與印度國家信息技術學院(NIIT)合作辦學項目:網絡工程專業12500元/生·學年。
4.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班預科期間按學年收費:8000元/人·學年,升入普通本科專業后按普通本科專業學費標準收費。
5.少數民族預科班預科期間按所在培養學校規定的學費標準收費,升入普通本科專業后按普通本科專業學費標準收費。
第三十條 住宿費標準
桂林校區:學生宿舍分四人間、六人間、八人間和十人間,住宿費500—1550元/人·學年。
北海校區:學生宿舍為八人間,住宿費1100元/人·學年。
第三十一條 以上各項收費最終以自治區發改委批復的標準為準。
第七章 獎勵資助政策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有多種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學生予以獎勵。學校貫徹國家資助政策,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并提供國家獎助學金、學費減免、勤工助學等、臨時困難補助等多種資助辦法,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
第八章 招生咨詢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針對學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學校面向社會開通招生咨詢服務。
招生咨詢方式:
咨詢電話:0773-2290010(兼傳真)
咨詢郵箱:zhaosheng@guet.edu.cn
學校網址:www.guet.edu.cn
招生網址:www.guet.edu.cn/zs/
通信地址:廣西桂林市金雞路1號(郵編541004)
第三十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人員嚴格執行國家各項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紀律,杜絕一切徇私舞弊行為,并接受社會監督。
監督舉報方式:
舉報郵箱:jub@guet.edu.cn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學校藝術類、高水平運動隊、NIIT項目、第二學士學位、普通專升本等類型招生簡章請登錄學校招生信息網查詢。
第三十六條 學校沒有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對以學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公布后,若與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不一致,最終以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桂林電子科技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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