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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關于做好我區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

時間: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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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西招生考試院

各市、縣(市、區)教育局、衛生健康委(局)、招生考試院(考試中心、招生辦):

為做好我區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考)考生體檢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機構

高考體檢工作由各設區市教育局、招生考試院(考試中心)會同衛生健康委(局)制定當地體檢工作組織實施辦法,由市、縣招生考試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實施。

二、體檢單位

高考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含二級甲等)綜合醫院或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主檢醫生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含副主任醫師)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非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三、體檢方式

高考體檢采用無紙化體檢方式進行,無需考生、體檢醫院填寫紙質體檢表,考生體檢信息采集過程無紙化,體檢結論數據化,體檢信息可進行高效查閱、管理等。無紙化體檢考生端操作說明詳見“廣西招生考試院”網站(https://www.gxeea.cn/)“普通高考—通知公告”欄目,體檢開始前考生須如實填寫既往病史。

四、體檢項目

根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及《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明確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教學司函〔2010〕22號)等文件精神確定體檢項目,具體為眼科(含視力、色覺、眼病等),內科(含血壓、發育狀況、心臟及血管、呼吸系統、神經精神、腹部器官等),外科(含身高、體重、皮膚、面部、頸部、脊柱、四肢、關節等),耳鼻喉科(含聽力、嗅覺、耳鼻喉等),口腔科(含唇腭、牙齒、口吃等),胸部透視,肝功能檢查等。

五、體檢結論

體檢醫生應本著對考生負責、對招生院校負責的精神,認真開展體檢工作,根據教學〔2003〕3號文件對考生體檢如實作出相應的規范準確的結論,并按要求認真在無紙化體檢系統中準確錄入考生體檢結論,本批次考生體檢結束后,各科室主檢醫生須登錄無紙化體檢系統后臺,對考生體檢結果進行確認并填寫結論后提交,總檢醫生須登錄無紙化體檢系統后臺,對全部體檢結果進行確認。

六、結論告知

各市、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應告知考生及時關注本人體檢結論。體檢前,要提醒考生在體檢過程中關注體檢醫生作出的各項體檢結論或意見,體檢過程中考生可隨時通過“無紙化體檢考生端”查看體檢進度或結論。全部體檢項目完成并出示胸部透視和肝功能檢查結果后,考生可以通過“無紙化體檢考生端”查看本人全部的體檢結論。如考生對體檢結論無異議,須在結論頁面簽字確認。

七、體檢完成時間

各地體檢工作須于2025年3月14日前完成,具體體檢時間由各設區市招生考試機構會當地高考體檢醫院確定,并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備案,以便安排技術人員現場指導無紙化體檢系統使用,備案聯系人及電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廖永進,0771—5305125。

八、復檢和終檢

(一)復檢和終檢申請。各市、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應告知考生及時閱知體檢結果,如對體檢結論有異議的,可在報名所在地市、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規定的時間內在“無紙化體檢考生端”申請復檢。考生提交復檢申請后,考生所在中學,市、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須登錄無紙化體檢系統后臺逐級審核,審核通過后由各設區市招生考試機構統一組織實施復檢工作,復檢時間不得晚于2025年3月31日。復檢費用由考生自行承擔。

對復檢結果仍有異議的考生,須于2025年4月7日前在“無紙化體檢考生端”申請終檢。沒有按當地招生考試機構要求參加體檢或進行第一輪復檢的考生,不得直接申請終檢。終檢項目為肝CT或者肺CT。身高、體重、視力、色覺、血壓等5個項目不安排終檢,考生對這5個項目體檢結論有異議的,按復檢申請流程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復檢,以復檢結論作為相應項目的最終體檢結果。終檢費用由考生自行承擔。

(二)終檢醫院。終檢醫院由各設區市招生考試機構指定,負責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作出最終裁定。經審批同意終檢的考生,持本人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到指定醫院參加終檢。終檢工作原則上由各設區市招生考試院(考試中心)負責組織,應于2025年5月15日前完成,具體時間由各市自行確定。

(三)轉氨酶不正常的判定及處理。根據教學司函〔2010〕22號文件,血清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超過參考值上限指標(標準為40IU/L)2倍以上(含2倍),應當進行B超復查。各市、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應當提醒轉氨酶超過參考值上限指標(標準為80IU/L)及以上的考生,在當地同一高考體檢醫院再次進行血液檢查。對再次檢查的結論有異議的考生,須在“無紙化體檢考生端”申請復檢,復檢項目為B超復查。復查結果為“陰性”“無異常”或“脂肪肝”的,該項體檢結論認定為合格;其他情況由復檢醫院如實記錄B超所見狀況并在無紙化體檢系統對應欄目準確填寫。對復查結果仍有異議的考生,可以在“無紙化體檢考生端”申請終檢,終檢項目為肝CT檢查。轉氨酶超過參考值上限指標(標準為80IU/L)及以上但沒有參加復檢的考生,招生院校可以不予錄取。參加復檢或終檢的考生,如檢查結論不屬于上述可認定為合格的情況,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在錄取過程中會將檢查記錄如實提供給有關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決定是否錄取。

(四)保障考生權益。各市、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應當為對體檢結論提出異議的考生安排再次檢查的機會。獲批進行了復檢的考生,其電子檔案的相應項目體檢結果以復檢為準,原體檢結論作廢;對復檢結果仍有異議獲批進行了終檢的考生,其電子檔案的相應項目體檢結果以終檢為準,原體檢結論和復檢結論作廢。沒有按規定時間和程序進行復檢或者終檢的,均以無紙化體檢系統上錄入的結論作為最終體檢結果。考生應在高考報名所在地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高考體檢,不接受考生自行到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檢查所得的結論。

九、加強組織管理

(一)各地招生考試機構和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對高考體檢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監督管理責任,聯合對參與體檢工作的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確保體檢工作順利進行,體檢結果真實、準確。對考生或工作人員在體檢中有舞弊行為的,將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嚴肅處理。

(二)在招生錄取和高校新生入學體檢過程中,如發現因體檢醫院不認真負責導致體檢項目缺漏、考生身體狀況與新生入學體檢結論有明顯出入的,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將把相關體檢醫院、體檢項目、主檢醫生及有關情況向自治區衛生健康委通報。

我區2025年高考體檢工作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如教育部另有新的規定,將另文通知。

附件:1.教育部衛生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 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

3.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

4.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明確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教學司函〔2010〕22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10月24日

附件1

教育部 衛生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

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

指導意見》的通知

教學〔2003〕3號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文明程度的進一步提高,我國高等教育開始進入大眾化階段,大學生就業已實行雙向選擇,原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中實行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為此,在充分征求高等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了《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并在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中實行。為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意見》是深入貫徹依法行政、依法治招、進一步擴大高等學校招生自主權,明確高等學校在招生體檢方面的責任、深化高等學校招生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體現了對所有考生權益的保護,對殘疾考生的關愛和以人為本的理念。

二、《指導意見》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身體狀況的要求與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不同的是:

1.進一步放寬對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錄取要求。除患有傳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臟病、高血壓等無法完成學業的疾病及學習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學校可以不予錄取外,對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響專業學習和其他學生,錄取時一般應不受限制。

2.對原體檢標準規定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錄取的專業進行了調整。明確了由于所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專業培養方案完成學業的錄取受限專業;對患有不影響專業學習的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對在該專業領域內就業可能有影響的,提出不宜就讀專業的指導性建議,考生可根據自身情況選報專業。

3.由于視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學校可限定部分專業不予錄取。

4.對肢體殘疾、不影響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5.高等學校應對入學新生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復查后不能進行正常學習的,按學籍管理規定處理。

三、《指導意見》只作為高等學校錄取新生時對其身體健康狀況要求的指導性意見。高等學校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但不得以不具備辦學條件或不符合培養要求為由,拒收確能進行所報專業學習的殘疾考生。補充規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是高等學校錄取時對考生進行德智體全面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和高等學校要充分重視,并根據本通知的有關要求,制定詳細的實施辦法,向社會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省級招辦在錄取階段要給高等學校提供完整、清晰的考生體檢電子檔案,以便于高等學校錄取時審核。殘疾考生招生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省級招生委員會可吸收本省殘聯作為成員單位,加強協調與合作。

五、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從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停止執行。

六、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將本通知及《指導意見》盡快轉發至本地區各高等學校。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學校可以不予錄取

1.嚴重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愈,或房室間隔缺損分流量少,動脈導管未閉返流血量少,經二級以上醫院專科檢查確定無需手術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壓病。

2.重癥支氣管擴張、哮喘,惡性腫瘤、慢性腎炎、尿毒癥。

3.嚴重的血液、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風濕性疾病。

4.重癥或難治性癲癇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嚴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攜帶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外可以不予錄取:

(1)原發型肺結核、浸潤性肺結核已硬結穩定;結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遺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結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復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3)淋巴腺結核已臨床治愈無癥狀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學校有關專業可不予錄取

1.輕度色覺異常(俗稱色弱)不能錄取的專業:以顏色波長作為嚴格技術標準的化學類、化工與制藥類、藥學類、生物科學類、公安技術類、地質學類各專業,醫學類各專業;生物工程、生物醫學工程、動物醫學、動物科學、野生動物與自然保護區管理、心理學、應用心理學、生態學、偵查學、特種能源工程與煙火技術、考古學、海洋科學、海洋技術、輪機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輕化工程、林產化工、農學、園藝、植物保護、茶學、林學、園林、蠶學、農業資源與環境、水產養殖學、海洋漁業科學與技術、材料化學、環境工程、高分子材料與工程、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學前教育、特殊教育、體育教育、運動訓練、運動人體科學、民族傳統體育各專業。

2.色覺異常Ⅱ度(俗稱色盲)不能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外,還包括美術學、繪畫、藝術設計、攝影、動畫、博物館學、應用物理學、天文學、地理科學、應用氣象學、材料物理、礦物加工工程、資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交通運輸、油氣儲運工程等專業。專科專業與以上專業相同或相近專業。

3.不能準確識別紅、黃、綠、蘭、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導線、按鍵、信號燈、幾何圖形者不能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色覺異常Ⅱ度兩類列出專業外,還包括經濟學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工商管理類、公共管理類、農業經濟管理類、圖書檔案學類各專業。不能準確在顯示器上識別紅、黃、綠、藍、紫各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數碼、字母者不能錄取到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等專業。

4.裸眼視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錄取的專業:飛行技術、航海技術、消防工程、刑事科學技術、偵察。專科專業:海洋船舶駕駛及與以上專業相同相近專業(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5.裸眼視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錄取的專業:輪機工程、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專科專業:烹飪與營養、烹飪工藝。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不能錄取的專業:學前教育、航海技術、飛行技術等。專科專業:面點工藝、西餐工藝、烹飪與營養、烹飪工藝、食品科學與工程等(注:此條已經取消,詳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讀的專業

1.主要臟器:肺、肝、腎、脾、胃、腸等動過較大手術,功能恢復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腸潰瘍、慢性支氣管炎、風濕性關節炎等病史,甲狀腺機能亢進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讀地礦類、水利類、交通運輸類、能源動力類、公安學類、體育學類、海洋科學類、大氣科學類、水產類、測繪類、海洋工程類、林業工程類、武器類、森林資源類、環境科學類、環境生態類、旅游管理類、草業科學類各專業,以及土木工程、消防工程、農業水利工程、農學、法醫學、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動物科學各專業。專科專業不宜就讀烹飪工藝、西餐工藝、面點工藝、烹飪與營養、表演、舞蹈學、雕塑、考古學、地質學、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業設備安裝工程、鐵道與橋梁工程、公路與城市道路工程、公路與橋梁工程、鐵道工程、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專業。

2.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愈,或房室間隔缺損分流量少,動脈導管未閉返流血量少,經二級以上醫院專科檢查確定無需手術者不宜就讀的專業同第三部分第一條。

3.肢體殘疾(不繼續惡化),不宜就讀的專業同第三部分第一條。

4.屈光不正(近視眼或遠視眼,下同)任何一眼矯正到4.8,鏡片度數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讀海洋技術、海洋科學、測控技術與儀器、核工程與核技術、生物醫學工程、服裝設計與工程、飛行器制造工程。專科專業:與以上相同或相近專業。

5.任何一眼矯正到4.8,鏡片度數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讀地礦類、水利類、土建類、動物生產類、水產類、材料類、能源動力類、化工與制藥類、武器類、農業工程類、林業工程類、植物生產類、森林資源類、環境生態類、醫學類、心理學類、環境與安全類、環境科學類、電子信息科學類、材料科學類、地質學類、大氣科學類及地理科學、測繪工程、交通工程、交通運輸、油氣儲運工程、船舶與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業科學、動物醫學各專業。專科專業:與以上相同或相近專業。

6.一眼失明另一眼矯正到4.8,鏡片度數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讀工學、農學、醫學、法學各專業及應用物理學、應用化學、生物技術、地質學、生態學、環境科學、海洋科學、海洋技術、生物科學、應用心理學等專業。

7.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在5米另一耳全聾的,不宜就讀法學各專業、外國語言文學各專業以及外交學、新聞學、偵察學、學前教育、音樂學、錄音藝術、土木工程、交通運輸、動物科學、動物醫學各專業、醫學各專業。

8.嗅覺遲鈍、口吃、步態異常、駝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風的,不宜就讀教育學類、公安學類各專業以及外交學、法學、新聞學、音樂表演、表演各專業。

9.斜視、嗅覺遲鈍、口吃不宜就讀醫學類專業。

此部分內容供考生在報考專業志愿時參考。學校不得以此為依據,拒絕錄取達到相關要求的考生。

四、其他

1.未列入專業目錄或經教育部批準有權自定新的學科專業,學校招生時可根據專業性質、特點,提出學習本專業對身體素質、生理條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確刊登,做好咨詢解釋工作。

2.公安類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按公政治〔2000〕137號文件執行。

3.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按〔1997〕后聯宇2號文件執行。

附件2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衛生部關于

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

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0〕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廳(局)、教育廳(教委)、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教育局、衛生局:

近年來,國家對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含入幼兒園、托兒所,下同)、就業權利問題高度重視,就業促進法、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原攜帶者。2007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下發《關于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要求用人單位在招、用工過程中,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入學、就業體檢時違規進行乙肝病毒血清學項目檢查,并把檢查結果作為入學、錄用的條件;一些地方行政機關監督檢查不到位,違法追究不落實,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受限制現象仍時有發生。為進一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公平入學、就業權利,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的乙肝檢測項目

醫學研究證明,乙肝病毒經血液、母嬰及性接觸三種途徑傳播,日常工作、學習或生活接觸不會導致乙肝病毒傳播。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即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俗稱“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各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在入學、就業體檢中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服務。因職業特殊確需在入學、就業體檢時檢測乙肝項目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檢測。經核準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由衛生部向社會公布。軍隊、武警、公安特警的體檢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入學、就業體檢需要評價肝臟功能的,應當檢查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項目。對轉氨酶正常的受檢者,任何體檢組織者不得強制要求進行乙肝項目檢測。

二、進一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權利,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關法規和規章,切實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公平入學、就業權利。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不得以學生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收或要求退學。除衛生部核準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職業外,健康體檢非因受檢者要求不得檢測乙肝項目,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由予以拒絕招(聘)用或辭退、解聘。有關檢測乙肝項目的檢測體檢報告應密封,由受檢者自行拆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閱他人的體檢報告。

三、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執法檢查力度

入學、就業體檢有關工作要依照修訂后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用)》、招生體檢工作相關規定的要求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抓緊對現行有關政策進行清理,凡屬本部門發布的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執行;屬于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依據職責,向所屬人民政府提出廢止或修改的建議,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廢止或修改工作。

教育部門要按照修改后的招生體檢工作相關規定,進一步規范入學體檢表格內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門要加強對教育機構的監督檢查,督促教育機構在招生體檢中嚴格執行本通知相關規定,及時制止、糾正違規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行為;對教育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要求學生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要及時制止、糾正,給予通報批評,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招工、招聘體檢和技工院校招生體檢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技工院校嚴格執行本通知的規定;對用人單位違反本通知規定,要求受檢者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要及時制止、糾正,并依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給予罰款等處罰;對技工院校違反本通知規定,要求學生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要及時制止、糾正,給予通報批評,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開展體檢的監督管理,確保醫療衛生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按照本通知規定,停止在入學、就業體檢中進行乙肝項目檢測,并保護受檢者的隱私。對違反本通知規定進行乙肝項目檢測,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個人隱私的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糾正,給予通報批評;違規情節、后果嚴重的,禁止其開展體檢服務。對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的醫護人員,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要依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護士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設立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認真受理投訴、舉報;要督促黨政機關在錄用人員體檢中帶頭執行不檢測乙肝項目的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行政部門要對本通知的貫徹落實作出專門部署,并按照職責分工,明確監督檢查對象,落實責任人,對其工作人員和下級部門履行本通知規定職責的情況加強監督。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發現下級部門,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發現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職責,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要在職權范圍內及時予以糾正,并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自覺接受監察機關對本行政機關履行本通知規定職責情況的檢查,配合監察機關依法查處失職、瀆職行為。

四、加強乙肝防治知識和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高度重視乙肝防治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宣傳方案,做出工作安排。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幫助用人單位了解相關規定,引導勞動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教育部門要面向教育機構開展系列宣傳教育,將乙肝病毒傳播途徑與防治基本知識納入中小學相關課程。衛生部門要把加強乙肝防治宣傳教育工作納入當地健康教育規劃,廣泛宣傳乙肝科學知識以及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權利的法律、法規、規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密切配合同級廣電、新聞出版部門,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的作用,采取多種形式宣傳乙肝防治的科學知識,讓老百姓看得懂、易接受、印象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部門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乙肝治療和藥品虛假廣告的查處和打擊,防止其誤導公眾。有關宣傳活動要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要通過宣傳引導,幫助社會公眾全面正確了解乙肝防治知識,消除公眾在與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一起工作、學習問題上的疑慮,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的良好社會氛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密切關注本通知的執行情況,廣泛收集社會反映,及時了解和處理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可能出現的情況制定應對預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在本通知執行一段時間后,就本地區執行通知的情況聯合開展專項檢查,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將檢查情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報告;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將本地區、本部門落實本通知中發生的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報告。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教 育 部

衛 生 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附件3

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

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

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

教學廳〔20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廳(教委)、衛生廳(局),高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的要求,現將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涉及乙肝檢查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附件)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不能錄取學前教育、航海技術、飛行技術、面點工藝、西餐工藝、烹飪與營養、烹飪工藝、食品科學與工程專業的限制。

二、取消乙肝項目檢測,即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俗稱“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繼續保留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檢測作為體檢項目。如果受檢者轉氨酶正常,不得進行乙肝項目檢測;如果轉氨酶異常,可進一步明確診斷。

三、研究生招生對學生的入學身體檢查,嚴格按上述規定執行。

四、請各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據此規范入學體檢表格內容。

五、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將本通知轉發至本地區所有普通高等學校和研究生招生單位。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4

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明確慢性肝炎病人

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

教學司函〔2010〕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根據《衛生部醫政司關于建議修改高等學校入學體檢有關規定的函》(衛醫政管便函〔2010〕76號)的建議要求,現將“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通知如下:

血清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超過參考值上限指標2倍以上者(含2倍),應當進行B超復查。B超復查診斷肝部彌漫性病變者(脂肪肝除外),體檢結論為不合格。

請將本通知轉發至本地區所有普通高等學校和研究生招生單位。

教育部高校學生司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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