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涵蓋的主要招生類型有:
1.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入學考試的學生:含普通高考學生、保送生、藝術類專業、高水平運動隊、強基計劃、農村和脫貧地區招生專項計劃(含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即農村學生“自強計劃”)、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生、少數民族班、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等。
2.華僑、港澳臺地區學生:含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入學考試錄取學生,澳門保送生、依據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成績招收香港學生(香港免試生)、依據臺灣地區大學入學考試學科能力測驗成績招收臺灣高中畢業生(臺灣免試生)、依據澳門“四校聯考”成績免試招收澳門學生(澳門四校聯考生)。
第三條 學校的校名為武漢大學,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注冊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八一路299號(郵政編碼:430072)。
第四條 學校為公辦、全日制綜合性大學,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并設有博士后科研流動站。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六條 學校成立由校長、分管校領導、紀委書記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并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員會、設立招生辦公室。
第七條 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領導及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全面領導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訂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及錄取規則等,并對本科招生重大事項做出決策。
普通本科招生委員會是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決策咨詢、民主管理和監督機構,負責研究、審議招生政策和制度,監督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維護招生公平公正。招生委員會要吸納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參加。
招生辦公室設在本科生院,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 學校實行招生信息公開,通過武漢大學本科招生網(aoff.whu.edu.cn)、武漢大學主頁(www.whu.edu.cn)、官方微博、微信公眾平臺、招生宣傳材料等途徑發布招生有關信息、公示選拔及錄取結果。
第九條 學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按照“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的原則,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實際辦學條件,結合近年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分專業招生計劃(以下簡稱來源計劃)編制及使用情況,統籌考慮各省應屆普通高中畢業生人數及各省考生占全國報名總量的比例、優質教育資源享有情況、生源質量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科學、合理地編制來源計劃。
第十條 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學校預留少量計劃,用于調節各省統考上線考生生源不平衡的問題,預留計劃不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預留計劃的使用由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 普通高考、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國家專項計劃、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班、高水平運動隊、強基計劃、農村學生“自強計劃”考生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
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強基計劃、農村學生“自強計劃”等考生還須參加我校組織的測試或遴選。我校不組織播音與主持藝術、表演、設計學類等藝術類專業校考,采用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提供的專業省級統考(含省際聯考)成績為專業考試成績。
華僑、港澳臺地區招生按照當年國家及我校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有關特殊類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體辦法,組織對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強基計劃、農村學生“自強計劃”考生等進行考核測試或遴選,具體時間、方式、要求及有關事項以當年招生簡章為準。
第十三條 實行順序志愿批次的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實行平行志愿批次的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5%以內,進檔學生若服從專業調劑且沒有其他受限性條件則予以錄取,原公布計劃中未完成的計劃采取征集志愿錄取。根據各省平行志愿模擬投檔情況,我校分省增加計劃原則上不超過原計劃的5%,增量計劃中因考生不服從調劑等原因造成計劃無法完成時,增量計劃收回。
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強基計劃、農村學生“自強計劃”考生的招生計劃及調檔名單由學校向考生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另行提供。
第十四條 錄取時,當我校第一志愿有效考生生源不足時,學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報考考生,但提檔人數不超過我校在該省剩余招生計劃數,且只能錄取在該批次該類型該省尚有空額的專業。
第十五條 錄取時,對于按照國家政策及省級招生委員會規定可增加分數投檔的考生,除不做分省計劃的特殊類型考生外,我校認可其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最高不得超過20分。
第十六條 確定考生錄取專業時,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專業之間不設級差分。在已投檔范圍內,考生高考成績(含政策性加分,下同)相同時,考生高考總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高者優先錄取;考生高考總分也相同時,按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傳統高考省份相關科目理工類為數學+綜合,文史類為語文+綜合;高考綜合改革省份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對于直接投檔到專業的省市和批次,根據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投檔規則錄取。
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調劑到未錄滿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在內蒙古自治區,我校實行分數優先(分數清)的錄取辦法。
對于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選考科目應滿足填報專業(類)的高考選考科目要求。
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除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另有規定外,口語不做要求。
馬克思主義理論專業在提前批次招生,只錄取明確填報該專業志愿的考生,考生高考成績須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的一本線。
戲劇影視文學專業只錄取明確填報該專業志愿的考生,投檔模式以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的為準,考生高考成績須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的一本線。
對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一本線指有關省份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招生考試機構確定的相關最低錄取控制參考分數線(下同)。
第十七條 我校各專業不限考生的應試外語語種,但學生進校后均須以英語作為第一外語并達到相應水平(小語種專業除外)。
第十八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參考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并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第十九條 保送生、藝術類、高水平運動隊、強基計劃、農村學生“自強計劃”按教育部有關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當年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條 在內地省份招收的面向西藏就業的定向生只錄取明確填報定向專業志愿的考生,且限招應屆生,當學校投檔線上生源不足時,可降低40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高考綜合改革及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將在我校同省、同科類、普通類專業(不含護理學、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類、中外合作辦學等單列專業)出檔線下40分以內擇優錄取,考生的高考成績均須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一本線。
第二十一條 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二條 華僑及港澳臺地區考生的錄取辦法按聯招辦及學校有關招生簡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考生在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過程中有嚴重不誠信行為或高考電子檔案中有不誠信記錄的,我校不予錄取。
第二十四條 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交納學費、住宿費、書本費及各種證件(卡)工本費等費用,具體標準和辦法按湖北省物價部門的批復執行。
第二十五條 新生戶口遷移遵循自愿原則。
第二十六條 按國家有關規定,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生入學前須辦理有關手續,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對其進行全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者,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原戶籍所在地。
新生入學后需要修改相關信息的,按武漢大學學籍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對新生入學設有“綠色通道”。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新生,可持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證明向學校學生工作部申請辦理學費緩交手續;還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第二十八條 使用專業考試成績錄取的藝術類學生、強基計劃學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學生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學習。戲劇影視文學、建筑學(中外合作辦學)、馬克思主義理論、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類、護理學等單列專業的新生中,高考成績低于同省、同科類、普通類專業錄取最低分者,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學習。
保送至小語種相關專業的學生入校后不得轉入小語種以外的相關專業學習。
高水平運動隊學生招生入學專業,除因學生身體原因不能適應專業學習外不得變更。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武漢大學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經學生申請,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學校對滿足《武漢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中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條 我校本科招生網站:aoff.whu.edu.cn,咨詢電話:027-6875 4231,電子郵箱:wdzsb@whu.edu.cn,學校紀檢監察部門電話: 027-6878 8722。
第三十一條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我校組織的普通本科招生考試(考核)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將依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學校工作人員在招生工作中有瀆職、違規、違紀、違法等行為的,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會同學校招生部門調查、核實后,依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將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在招生考試工作中違反國家及學校的相關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失職瀆職、破壞招生秩序的學校二級單位,學校將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等處理;并依照相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及未盡事宜由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或其授權單位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學校原有的關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簡章與本章程相沖突時,以本章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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