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湖南省教育廳
市州教育(體)局、普通高等學校:
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4〕2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湖南省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湖南省教育廳
2024年5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
為做好我省2024年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教育部和我省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一、報名
1.我省2024年高考報名按《教育部關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4〕2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2〕115號)相關規定執行。具體報名條件、時間和辦法等由各級招生考試機構按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23〕14號)要求實施。高考報名后至開考前,如發現考生有不符合報考條件的情況,由省教育考試院取消其高考報名資格;高考開考之后發現的按教育部令第33號、第36號有關規定處理。從2025年起,不再高考補報名。
二、考試
2.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采用“3+1+2”模式,考試科目由全國統考科目(簡稱“統考科目”)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考科目(簡稱“選考科目”)組成。其中,“3”為語文、數學、外語(含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3門統考科目,由全國統一命題。選考科目分為首選科目和再選科目,均由我省自主命題。其中,“1”為首選科目,從物理、歷史2門科目中選擇1門;“2”為再選科目,從思想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學4 門科目中選擇2 門。
考生高考文化總成績由統考科目成績和選考科目成績組成,滿分750分。其中,3門統考科目每科滿分150分,直接以卷面原始分數計入高考總成績;考生選擇的3門選考科目每科滿分100分,首選科目直接以卷面原始分數計入高考總成績,再選科目依據湖南省教育廳《關于做好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成績計入高考錄取總成績工作的通知》(湘教發〔2019〕10號)規定,以轉換后的分數計入高考總成績。
全國統考科目、選考科目及其他省級統考科目和授權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等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按照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接到報告后須立即分別報告省教育廳、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圍的進一步擴大。
3.根據考生首選科目的不同,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分為物理科目組合類(簡稱“物理類”)和歷史科目組合類(簡稱“歷史類”)兩類。每個考生均須從物理類和歷史類中選擇一類參加報考,不能兼報。其中,報考體育類專業和組織專業考試的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還需參加體育類、藝術類相應專業的全省統一考試,具體按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全省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育類專業統一考試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24〕3號)和《關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藝術類專業全省統一考試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23〕17號)要求執行。
4.報考高校有口試要求的外語專業及涉外專業的考生,應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試。其中,英語口試由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口試替代,凡高中階段或高中畢業后通過PETS-2級以上口試的,視為英語口試合格。日語、俄語等小語種口試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命題并組織測試,具體按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2024年全省普通高考非英語語種外語口試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24〕5號)要求執行。
報考專科提前批乘務類專業(含空乘、乘務方向)的考生須參加招生學校自主組織的乘務類專業測試。
5.我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含全國統考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時間為6月7日至9日,具體時間安排如下:
考試工作由各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組織實施,組考工作嚴格按《湖南省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管理細則》及相關規定執行。高校自行組織的招生考試時間由高校按教育部有關要求確定并發布。
6.考生高考答卷的評閱在省教育廳的監督指導下,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實施,相關高校須根據工作安排承擔評卷任務。高考各類考試(含全國統考、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和對口招生考試)各科答卷評閱均采取計算機網上評閱方式。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答卷的評閱由各高校組織。省教育考試院和有關高校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強評卷管理,確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鑒定。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記載于考生報名登記表。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處罰期內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8.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涂)本人既往病史(包括是否治愈、目前指標情況等)和殘疾狀況,考生本人對既往病史和殘疾狀況真實性負責,錄取入學后發現故意隱瞞身體情況者,高校有權按照招生章程作出相應處理,后果由考生自行負責。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項目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材料。未參加高考體檢的考生,高校可不予錄取;對于高考體檢弄虛作假的考生,一經發現,依據教育部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體檢工作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有關醫療衛生機構按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3〕33號)和湖南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24〕1號)、《關于做好殘疾人參加2024年高考申請合理便利有關事項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24〕2號)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招生高校根據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可結合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五、考生電子檔案
9.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其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應屆高中畢業生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合格性考試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數據要確保真實準確、圖像規范,且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等紙介質材料內容一致。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和紙介質檔案的具體辦法分別按湖南省教育考試院印發的《關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23〕14號)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考生紙介質檔案建檔工作方案》(湘教考普字〔2022〕5號)相關要求執行。考生檔案中的優惠材料按2024年的相關政策要求整理。
優惠資格審核和優惠信息采集工作按照相關文件規定進行,5月底以前完成審核,逾期不再受理。
各地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簡稱“中學”)要加強考生檔案建立與管理,并對考生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客觀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追責問責。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組織信息采集部門對采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詳細比對校驗,并進行匯總、整理,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或相應信息數據庫的內容一致,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并按規定格式建立我省考生電子檔案庫。切實加強考生電子檔案管理,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在錄取中,凡是無檔案或檔案材料達不到規定要求者不能錄取,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有關責任人(或單位)承擔。
六、招生章程
10.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范,經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后方能向社會公布。招生章程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補充說明,應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及時向社會公布并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學費,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高校須按教育部要求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簡稱“陽光高考”平臺);省教育廳對省屬高校招生章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在“陽光高考”平臺發布。
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思想品德考核及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錄取規則(如對考生加分成績的使用、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及專業調劑錄取辦法等),學費標準,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證書種類及其他信息,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考試招生辦法須符合教育部及生源省份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高校特殊類型考試工作方案和招生辦法經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確定后,報屬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定。
11.省教育考試院從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下載在湘招生院校的招生章程,并通過湖南招生考試信息港(https://www.hneeb.cn)向社會公布。
七、招生計劃管理
12.高校根據教育部匯總公布的年度專業設置備案和審批結果,在所屬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內,按相關要求及招生章程確定的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和辦法,編制、調整、執行本校招生來源計劃。高校對本校編制的來源計劃負責,相關說明內容應簡明扼要,且與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學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機動計劃,下同)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高校經集體研究決定本校調整計劃的使用原則,并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嚴禁高校通過調整計劃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或利用調整計劃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調整計劃的使用必須在同批次錄取結束前完成。
13.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專業及計劃分為普通類(含不組織專業考試的藝術類專業,下同)、體育類和藝術類(組織專業考試的藝術類專業,下同)。其中,普通類、體育類專業招生計劃均按照物理類、歷史類分類編制、分類公布;藝術類的計劃不區分物理類、歷史類統一公布,計劃的具體編制方式按《湖南省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實施辦法》(湘教發〔2023〕48號)的規定執行。高校采用平行志愿投檔的招生計劃按“院校專業組”模式編制,不采用平行志愿投檔的招生計劃按傳統的“院校+專業”模式編制。
高校可根據學校實際設置一個或多個院校專業組,每個院校專業組內可包含數量不等的專業。各專業(組)的選科要求須明確注明,同一院校專業組內各專業選考科目要求必須相同,選考科目要求相同的專業也可分設在不同的院校專業組中,選考科目要求不同的專業須分別設置院校專業組。
高校招生計劃原則上須編制到院校專業組(或院校)內各專業;可不編制分省計劃的特殊類型招生,其計劃編制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普通類定向計劃、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楚怡工匠計劃、預科班、民族班計劃須單獨設置院校專業組;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原則上應單獨設置院校專業組;不組織專業考試的藝術類專業可以單設院校專業組。
八、志愿設置及填報
14.普通類和體育類專業的錄取批次分為本科提前批、本科批、專科提前批和高職專科批。藝術類專業的錄取批次分本科提前批和高職專科批。各批次志愿填報以院校或院校專業組作為基本單位,每個院校志愿或院校專業組志愿,均下設6個專業志愿和1個“專業服從”志愿。
15.對于普通類,本科提前批設“平行志愿”欄和“單個志愿”欄,其中,平行志愿設45個院校專業組平行志愿,“單個志愿”欄設1個院校志愿;本科批設“特殊類型志愿”欄和“普通志愿”欄,其中,“特殊類型志愿”欄設1個院校志愿,“普通志愿”欄設45個院校專業組平行志愿;專科提前批設“平行志愿”欄和“單個志愿”欄,其中,“平行志愿”欄設30個院校專業組平行志愿,“單個志愿”欄設1個院校志愿;高職專科批設30個院校專業組平行志愿。各批次志愿具體安排如下:
(1)本科提前批中,“平行志愿”欄安排的院校分三類:軍事院校、公安院校和其他院校。其中,公安院校包括湖南警察學院、部屬及外省公安院校(不含新疆警察學院);其他院校包括全國重點馬克思主義學院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專業計劃、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公費師范生計劃(含優師專項)、省內公費定向師范生計劃(含優師專項)、種子科學與工程專業及部分高校的小語種專業。“單個志愿”欄安排的是民航飛行學員、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農技特崗生、水利特崗生、林業特崗生、核產業特崗生、航海類、省外高校綜合評價錄取和其他院校等類別。
采用平行志愿院校的(專業)填在“平行志愿”欄中,采用單個志愿的院校(專業)填在“單個志愿”欄中。同一次填報志愿時,平行志愿和單個志愿不能兼報,采用平行志愿的和采用單個志愿的各類之間均不能兼報。
(2)本科批中,“特殊類型志愿”欄安排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運動隊和中南大學綜合評價錄取等特殊類型招生院校(專業),符合相應條件的考生只能從中選擇一類填報;“普通志愿”欄安排普通類非定向計劃、普通類定向計劃、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楚怡工匠計劃、不組織專業考試的藝術類專業計劃、民族班計劃、預科班計劃等,考生可根據本人情況兼報符合條件的上述計劃類別。
(3)專科提前批中,“平行志愿”欄安排的是定向培養軍士計劃;“單個志愿”欄安排的是公安、乘務、航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本土化人才培養、農技特崗生、水利特崗生、林業特崗生和其他院校等。同一次填報時,平行志愿和單個志愿不能兼報,采用單個志愿的各類之間不能兼報。
(4)高職專科批中,所有院校專業均采用平行志愿。
16.對于體育類,本科提前批和本科批設45個院校專業組平行志愿。專科提前批和高職專科批均設30個院校專業組平行志愿。
17.藝術類專業的志愿設置及填報辦法按《湖南省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實施辦法》(湘教發〔2023〕48號)的規定執行,其中,藝術類本科提前批志愿個數由30個調整為45個。
18.各類別各批次第一次填報志愿投檔錄取后,沒有錄滿的院校或院校專業組,在相應志愿錄退完成后,由省教育考試院通過網絡等媒體統一向社會公布招生計劃缺額,并組織未被錄取的考生填報征集志愿。其中,普通類、體育類的本科提前批和專科提前批志愿各設置一次征集志愿,本科批普通志愿和高職專科批志愿均設置兩次征集志愿。藝術類本科提前批和高職專科批均設置兩次征集志愿。
征集志愿的志愿結構與第一次填報的相同,對于其中有體檢(軍檢)、政治考核、面試等要求的軍事、定向培養軍士、公安和乘務等類別招生計劃,第一次填報了相應志愿,體檢(軍檢)、政治考核、面試等合格且未被錄取的考生方可填報相應類別或相關院校的征集志愿。對于民航飛行學員招生,在民航招飛系統中有“有效招飛申請”的考生方可填報民航招飛院校的征集志愿。
19.考生須根據自己的報考科類選擇符合選考科目要求的院校專業組(或專業)填報。在同一次填報的同一批次的所有志愿中,考生只能填報同一個專業類(普通類、體育類、藝術類)的志愿,不得混報。
20.對于部分有特殊報考要求的招生,符合報考條件考生,方可填報相應志愿。
政治考核合格且身體條件符合軍事院校招生要求,年齡不小于16周歲且不超過20周歲(截至2024年8月31日)的未婚普通高中畢業生,方可填報本科提前批中的軍事院校。
政治考核合格且身體條件符合定向培養軍士招生要求,年齡不超過20周歲(截至2024年8月31日)的未婚普通高中畢業生,方可填報專科提前批中的定向培養軍士院校(專業)。
參加有關民航招飛院校組織的政治考核和體檢復檢合格,且在民航招飛系統中確認并生成了“有效招飛申請”的考生,方可填報本科提前批中本人“有效招飛申請”范圍內的民航招飛院校。
我省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招生按照湖南省教育廳、湖南省公安廳《關于做好2024年重點高校招生專項計劃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4〕79號)有關規定執行,取得相關專項計劃報考資格的考生方可填報。
高水平運動隊招生,按有關規定取得報考資格的考生方可填報。
21. 考生應在認真閱讀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的全國普通高校2024年在湘招生計劃(含相關說明)后,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在本人所報考的科類(物理類或歷史類,下同)中選報學校與專業志愿。具體操作辦法和時間安排見《湖南省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網上填報志愿工作實施方案》。
考生在填報志愿前,要認真閱讀我省今年的招生政策規定和有關高校招生章程,詳細了解擬報考高校的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辦學現狀、辦學地點、報考要求和收費標準等情況,不要填報不符合學校招生章程要求(如成績要求、體檢要求、性別要求、民族要求、外語語種要求等)的院校(專業),否則會影響本人錄取。
考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規定的方式填報志愿(含征集志愿),在填報志愿截止時間之前,考生可在網上填報或修改志愿,逾期不能補報志愿和修改志愿,也不能放棄志愿。
考生填報志愿時應綁定正確的手機號碼,妥善保管好密碼。考生要對所填報志愿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考生未按有關政策規定和學校招生章程要求填報,網上填報志愿密碼設置不當、保管不善,不按網上填報志愿的程序和要求操作,未在要求的時間內提交保存志愿數據,請他人代填等原因,造成志愿信息錯誤或遺漏而導致的后果以及影響本人錄取的,均由考生本人承擔。
考生可在省教育考試院編寫的《2024年湖南高考指南·高考志愿指導》《2024年湖南高考指南·高校招生計劃》以及湖南招生考試信息港網站(https://www.hneeb.cn)、“湖南考試招生”微信公眾號(ID: hunan-zhaokao)上查詢填報志愿的相關信息。
九、錄取
22.我省各類別的本科、高職專科錄取控制分數線,依據考生成績、招生計劃數和生源情況,按一定比例進行劃定。對于普通類專業,另外劃定特殊類型招生錄取控制參考分數線,作為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和部分高校招生錄取時的參考線。
23.體育類和藝術類專業的錄取控制分數線由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構成。其中體育類專業的錄取控制分數線全省統一劃定,投檔時按文化成績(含政策性加分)和專業成績之和排序出檔。藝術類專業(戲曲類專業除外)錄取控制分數線和投檔排序規則按《湖南省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實施辦法》(湘教發〔2023〕48號)相關規定執行。戲曲類專業按照全國普通高校戲曲類專業招生省際聯考工作協調小組的相關規定執行。不組織專業考試的藝術類專業按普通類專業投檔錄取規則投檔錄取,其最低成績要求不低于我省普通類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
24.高校專項計劃招生的最低高考文化成績要求按教育部有關規定確定,原則上不低于我省特殊類型招生錄取控制參考分數線。國家專項計劃和地方專項計劃招生,其最低高考文化成績要求原則上不低于我省普通類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
高水平運動隊招生的最低高考文化成績要求按教育部有關規定確定。其中,部分“雙一流”建設高校的高考文化成績要求須達到我省普通類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其他高校須達到我省普通類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的80%。對于體育專業成績突出、具有特殊培養潛質的考生,高校可按教育部相關規定探索建立文化成績破格錄取機制。在錄取考生中,高考文化課成績不低于高校相關專業在我省錄取分數線下20分的考生,可錄取至對應的普通專業;其余考生限定錄取至體育學類專業。
25.高校應根據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與省教育考試院協商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要求。省教育考試院按投檔規則和高校的調檔要求向高校投放考生電子檔案。其中,“單個志愿”的投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平行志愿”的投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并確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
26.普通高校錄取工作在省教育廳的監督指導下,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高校應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招生工作政策規定,以及本校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高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退檔原因作出解釋。高校不得超計劃錄取。
省教育廳和省教育考試院對高校執行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等實行監督,督促糾正違反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高校要加強招生錄取工作的檔案管理,對招生計劃調整等重要決策要做好集體研究的記錄和歸檔工作。
27.已被高校錄取的考生,不能改錄到其他學校。被香港有關高校單獨招生錄取并經本人確認就讀的考生,不再參加內地高校統一錄取;被高校單招提前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后續錄取;報考少年班的考生,其成績僅用于有關高校少年班招生錄取,不得用于填報其他普通高校志愿及錄取。
28.各市州、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須做好錄取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特別是要將填報各批次志愿及其征集志愿的時間提前通知到所屬地考生;錄取期間要安排專人值班,切實做好錄取咨詢、考生志愿征集、信訪接待和考生紙介質檔案管理等工作,熱情為考生服務。
29.高校招生錄取順序依次為:強基計劃、香港高校單獨招生和空軍、海軍飛行學員招生、本科提前批、本科批、專科提前批、高職專科批。普通類本科批中,先進行“特殊類型志愿”投檔錄取,再進行“普通志愿”投檔錄取。
在“特殊類型志愿”中填報的高水平運動隊、高校專項計劃、中南大學綜合評價錄取計劃同時投檔;在“普通志愿”中填報的普通類非定向計劃、普通類定向計劃、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民族班計劃、預科班計劃等,按平行志愿同時投檔。
30.本科提前批和專科提前批中需要政治考察、軍檢(體檢)、面試、體能測試或預簽協議的招生類型、有戶籍要求的特崗生招生及本科批的特殊類型招生,按對應志愿和高校(有關單位)提出的合格生源進行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空軍和海軍飛行學員招生,按有關單位提出的合格生源投檔錄取。其他統招類型招生均實行按志愿投檔錄取辦法,即根據招生計劃、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校調檔要求,從高分到低分投檔錄取。平行志愿投檔時,先按分數優先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再按考生填報的院校專業組志愿順序出檔。各院校專業組投檔數量按其計劃數與投檔比例乘積的整數(按四舍五入法取整)計算。每一輪次平行志愿只進行一次投檔。
31.總成績相同的考生投檔時按以下規則排序:對于普通類專業類別,依次按考生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或數學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次高成績由高到低排序投檔,如仍相同,比較考生志愿順序,順序在前者優先投檔,志愿順序相同則全部投檔。
對于體育類、藝術類專業類別的平行志愿投檔錄取,依次按考生文化成績(含政策性加分)、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或數學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由高到低排序投檔,如仍相同,比較考生志愿順序,順序在前者優先投檔,志愿順序相同則全部投檔。
32.高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錄取期間,高校和省教育考試院要確保相互通信聯絡的暢通。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我省規定的程序和錄取工作日程安排,按時完成調檔(含計劃調整和投檔比例的確定)、閱檔、審核、預錄取、退檔等各環節的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我省將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該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33.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除國家規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作其他限制,不得提前組織考生面試、測試、體檢,并作為錄取依據。
34.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一定分數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
(1)烈士子女,可以加20分。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以加20分。
(3)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以加10分。
(4)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臺灣省籍(含臺灣戶籍)考生,可以加5分。
(5)少數民族自治州、自治縣及經國家批準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優惠政策待遇的張家界市永定區、武陵源區和桑植縣的少數民族考生,可以加15分。
上述(1)-(5)項為全國性加分項目,適用于向全國所有在湘招生高校投檔時使用。
(6)少數民族鄉的少數民族考生可以加10分。
(7)江永縣、綏寧縣、會同縣、沅陵縣、慈利縣、石門縣等6個少數民族人口過半縣的少數民族考生,可以加5分。
(8)少數民族自治州、自治縣(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優惠政策待遇的張家界市永定區、武陵源區和桑植縣)和江永縣、綏寧縣、會同縣、沅陵縣、慈利縣、石門縣6個少數民族人口過半縣以及少數民族鄉的漢族考生,可以加3分。
(9)散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可以加3分。
上述(6)-(9)項為我省地方性加分項目,僅適用于向我省所屬高校投檔時使用。
以上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藝術類專業、高水平運動隊、高校專項計劃等招生項目。
36.以上所有高考優惠加分必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省市縣(區)校(報名點)網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認可。中學還須按有關規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并使用。高考民族優惠加分資格審核按照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等部門《關于印發〈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優惠政策考生資格審核辦法〉的通知》(湘民宗通〔2023〕10號)和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優惠信息及專項計劃資格申報審核工作的通知》(湘教考通〔2023〕26號)規定執行。
37.特殊情況降分(根據生源情況確定)。
(1)所有來湘招生高校在錄取控制分數線上錄不滿額時,可在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下20分內按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降分投檔以考生填報的征集志愿為依據。其中,體育類降分投檔時,在降分范圍內(文化為14分、專業為6分),按考生文化成績(含政策性加分)和專業成績之和從高分到低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藝術類專業招生降分政策按《湖南省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實施辦法》(湘教發〔2023〕48號)規定執行。
(2)經省教育廳批準且單列院校專業組招生的省內高等職業院校的特殊專業,在錄取控制分數線上錄不滿額時,可在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下30分以內按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降分投檔以考生征集志愿為依據。此類專業在錄取過程中不能追加計劃,也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學習。
38.定向就業(不含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計劃招生,其最低成績要求不低于同校本科批普通類非定向計劃院校專業組最低投檔線下20分,且不得低于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定向招生的考生入學后不能轉學。
39.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簡稱“定向西藏”)計劃招生,其最低成績要求不低于同校本科批普通類非定向計劃院校專業組最低投檔線下40分,且不低于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下40分。定向西藏計劃只招收非西藏戶籍的應屆高中畢業生。
40.中央部委和外省所屬高校少數民族預科班面向我省民族自治地方(含少數民族自治州、自治縣及經國家批準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優惠政策待遇的張家界市永定區、武陵源區和桑植縣)招收少數民族考生;省屬高校少數民族預科班主要招收少數民族聚居區(含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數民族鄉)的少數民族考生,也可招收部分散居的少數民族考生。民族班面向全省少數民族考生招生。報考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的考生必須通過報考資格審核。報考資格分為三類,具體條件和審核辦法按照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優惠信息及專項計劃資格申報審核工作的通知》(湘教考通〔2023〕26號)要求執行。
少數民族預科班錄取時,其最低成績要求不低于同校本科批普通類非定向計劃院校專業組最低投檔線下80分,且不低于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下80分。民族班錄取時,其最低成績要求不低于同校本科批普通類非定向計劃院校專業組最低投檔線下40分,且不低于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下40分。
41.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軍隊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軍隊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在實行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參加全國統考錄取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公安部 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參照軍人有關優待政策執行。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參加全國統考錄取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愿者的,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42.高校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強基計劃擬錄取的考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后,報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并增補有關特殊類型招生計劃。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印制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高校根據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國家郵政局有關工作要求執行。未經省教育考試院加蓋錄取專用章的錄取考生名冊一律無效。
43.考生可以通過登錄“瀟湘高考”APP、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考生綜合信息平臺(網址:https://ks.hneao.cn)、湖南招生考試信息港(https://www.hneeb.cn)網站等查詢自己的錄取結果,也可以在招生高校指定的渠道查詢錄取結果,還可以到當地招生考試機構查詢錄取結果。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后,應及時通過以上途徑進行查詢和確認,如查詢到的錄取結果與錄取通知書上的錄取信息不一致,請及時聯系招生高校或省教育考試院確認。考生要謹防各種體制外招生、繼續教育招生、濫發錄取通知書的違規招生行為,避免上當受騙。
考生若對錄取結果有異議,應于當批錄取結束以前向當地招生考試機構或直接向省教育考試院反映情況,逾期不予受理。
44.錄取工作結束后,各層次招生一律不安排補錄,也不辦理已被錄取但未到校考生的刪除手續。
往年被專項計劃(含國家專項、高校專項和地方專項)錄取后放棄入學資格或退學的考生,不再具有專項計劃報考資格。有關高校要及時將往年放棄入學的相關考生信息反饋生源省份。
十、信息公開公示
45.建立分級負責、規范有效的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范、內容發布及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考生資格、高校招生計劃、錄取程序、錄取標準、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查處結果、錄取新生復查情況等相關信息。
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公布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相關政策和規定、年度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和特殊類型招生資格的院校名單、高校招生來源計劃,公示保送生、強基計劃和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招生入選考生名單。
省教育廳公布我省省屬高校錄取通知書簽發人名單。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有關要求,建立校長作為高校法人代表簽發或授權簽發錄取通知書制度,并于6月底前報省教育廳備案。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公布我省有關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公布年度在我省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和特殊類型招生資格的院校名單,公布投檔規則、填報志愿時間和辦法、錄取各階段時間安排、未完成計劃及志愿征集辦法,公布招生咨詢及接受考生申訴的辦法和聯系方式、重大違規事件及查處結果,公布考生個人錄取信息查詢渠道和辦法、我省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公示我省申請享受照顧政策并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保送生、強基計劃和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招生入選考生名單。
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及特殊類型招生辦法、分省招生來源計劃、預留計劃及其使用原則、調整計劃的使用結果,公布考生個人錄取信息查詢渠道和辦法、在招生省份各錄取批次的錄取人數及錄取最低分,公布招生咨詢及接受考生申訴的辦法和聯系方式,公布新生復查期間的有關舉報、調查及處理情況,公示取得本校保送生、強基計劃和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招生入選的考生名單。
各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公布招生咨詢及接受考生申訴的辦法和聯系方式。各市州、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公示本地申請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資格。
各中學在本校公示申請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資格。
根據招生類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分別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內容。
除按規定應向社會公開公示的信息外,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46.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省教育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報名點)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47.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一、考試招生經費
48.各地招生經費,應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
高校的招生經費,在本校事業費列支。
49.考生須繳納報名考試費。
50.對參與報名、體檢、命題、制卷、運卷、組考、評卷、巡考、錄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試工作人員,應付給相應的勞動報酬。具體辦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高校協調有關部門根據實際制定。
十二、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51.對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節出現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黨員和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等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教育部授權我省組織的省級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保送生、少年班、強基計劃、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運動隊、體育類專業、藝術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武術及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類型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對在上述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依法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對被認定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并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52.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招辦申請復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級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十三、附則
53.考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參加高考報名、填報志愿(含征集志愿),并對所填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考生本人貽誤時間或填報錯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54.考生憑錄取通知書、身份證到所在中學(報名點)領取考生紙介質檔案,辦理黨團員組織關系轉移和自愿辦理戶口遷移等手續,并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在高校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根據省教育考試院出具的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等材料,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新生報到后,高校應及時核對考生紙質檔案及電子檔案信息,紙質檔案內容不齊全的,應將相關電子檔案信息打印并加蓋學校檔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紙質檔案。嚴禁高校為未報到考生注冊學籍。
55.普通高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各專業門類的招生辦法按本實施辦法和《關于做好2024年我省普通高等學校對口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3〕305號)有關規定執行。
56.普通高校招生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按教育部相關規定和省教育廳印發的《湖南省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實施辦法》(湘教發〔2023〕48號)執行(湘教發〔2023〕48號文件相關規定與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為準)。
57.軍隊院校招生和定向培養軍士招生辦法按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公布的有關辦法執行。
58.公安院校招生辦法按省公安廳、省教育廳印發的《關于做好2024年公安院校公安專業在湘面向普通高考考生招生工作的通知》執行。
59.民航飛行學員招生辦法按中國民用航空局、教育部印發的《普通高校飛行技術專業招收飛行學生實施辦法》(民航發〔2019〕75號)執行。
60.經批準的部分高校單獨考試、重點高校招生專項計劃、強基計劃、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公費師范生(含優師專項)、省內高校公費定向師范生(含優師專項)、農技特崗生、水利特崗生、林業特崗生、農村訂單定向本科醫學生、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本土化專科層次人才培養等各種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或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61.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我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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