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關招生規定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政策,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學校全日制普通類、體育類、藝術類、定向招生計劃、南疆單列計劃等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三條 常州大學(Changzhou University),教育部院校標識碼為4132010292,在各招生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碼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公布為準。
第四條 常州大學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江蘇高水平大學建設高峰計劃建設高校,已建成完整的學士—碩士—博士人才培養體系以及多層次的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體系。學校擁有科教城校區(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滆湖中路21號)和西太湖校區(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延政西大道2468號)兩個校區。
第五條 學校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常州大學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的學生,頒發常州大學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是常州大學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第七條 學校的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組織實施機構是學校學生工作處。
第八條 學校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科生招生工作組,負責該地區招生宣傳和咨詢,并協助招生辦公室進行招生錄取。本科生招生工作組組長由學校聘任。
第九條 學校的本科生招生工作實行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和第三方多重監督機制,學校招生工作在監督部門的監督下進行,同時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根據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份高考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近年來本校生源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經審核后,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根據教育部規定,學校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本校招生計劃總數的1%,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根據生源情況須調整招生計劃時,學校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執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三條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規定的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考。
江蘇省等高考綜合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須符合所填報專業志愿的高考選考科目要求和合格性考試要求,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須符合所填報專業志愿的科類要求。學校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投檔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規定。對于學校對錄取新生的男女比例無要求。
第十五條 考生須參加所在省統一組織的普通高考。報考美術與設計類、音樂學、表演、舞蹈表演、體育類專業的考生還須參加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的藝體類統一考試。
第十六條 學校依據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要求,實行學校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監督的錄取體制,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按公平、公開、公正和擇優錄取的原則,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和公布的招生計劃,嚴格按招生的有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七條 學校嚴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執行加分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學校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體類分類錄取,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九條 學校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確定調檔比例。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專業生源不平衡,部分專業不能完成招生計劃時,根據實際情況,可進行專業計劃調整。
第二十條 錄取規則
(一)普通類:對進檔考生依據“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錄取。當投檔成績相同時,依次按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單科成績、數學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錄取。
(二)體育類:考生高考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均需分別達到考生所在生源省份體育類的本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錄取。當投檔成績相同時,依次按專業分、文化分由高到低排序錄取。
(三)藝術類:考生高考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均需分別達到考生所在生源省份藝術類的本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錄取。當投檔成績相同時,依次按專業分、文化分由高到低排序錄取。
(四)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五)以上錄取規則與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政策不符的,執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政策;如果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政策有所調整,學校也將做出相應調整。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于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學生綜合素質檔案材料的使用辦法為:在普通高考錄取中作為調劑考生專業志愿的參考。
第二十二條 學校本科教學中,所有專業都以英語或日語作為外語教學語種。不能按規定完成學業者,按學校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學校錄取的考生,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由學校寄發錄取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 學校2024級本科生收費標準按照教育部、江蘇省教育廳和江蘇省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蘇價費〔2006〕319號、蘇價費〔2014〕136號、蘇價費〔2017〕243號)執行。具體收費標準以隨錄取通知書一起寄發的《常州大學新生入學指南》為準。
第二十五條 根據《高等學校社會化學生公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蘇價費〔2002〕369號)文件精神,學生公寓住宿費為每人每學年人民幣1000元至1500元,住宿由學校統一安排。
第二十六條 新生入校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及身體復檢。經復查不合格者,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處理,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有“獎、助、勤、貸、補、免”多種渠道相互補充的經濟資助體系,將幫助所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并完成學業,詳見學校學生工作處網站。
第二十八條 學校通訊地址: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滆湖中路21號
郵政編碼:213164
招生咨詢電話:0519-86334485;86330566
招生傳真:0519-86330566
電子信箱:zsb@cczu.edu.cn
招生監督電話:0519-86330025
招生監督郵箱:jdjc@cczu.edu.cn
學校招生信息網址:http://cdzs.cczu.edu.cn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通過陽光高考平臺和學校本科招生網向社會發布,以學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為準。
第三十條 學校以往有關本科生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原政策、規定即時廢止;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常州大學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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