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內蒙古招生考試信息網
一、考生須攜帶《專業統考面試準考證》(以下簡稱準考證)和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參加考試時化妝和服飾不作統一要求,無需穿演出服飾,但不得穿國家機關制式服裝或帶有培訓機構標識的服裝。
二、考場內僅提供鋼琴,其他樂器須考生自備。器樂考生要針對本人高考報名上傳曲目所對應的樂器種類,做好相關樂器準備和調音,否則,由此造成的問題,責任均由考生自負。考點不配備調音器,考生若使用,請自行準備。考生攜帶的樂器上不得有可能暴露考生信息的文字、標識。
三、不便搬運的大型樂器(木琴、馬林巴、豎琴、雙排鍵、箏、揚琴、架子鼓、傳統大鼓等)須由考生和相關搬運人員在本人考前一天(前一天有考試的須在考試結束后)搬運到考點考試樓層,并組裝就緒調準音,其中組裝好后無法搬運出入考場的,須在考場內組裝。
四、考生嚴禁攜帶(佩戴)手機、手表(含智能手表、電子手環等)、金屬首飾、電子設備等物品進入考點,否則按考試違規處理。
五、考生須于開考前60分鐘到達考點,接受檢查通過后方可進入考點和候考室。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參加音樂類統考面試。進入考點前,須將已經攜帶的手機等禁止帶入考點的物品提前交家長、老師等送考人員,再主動接受考試工作人員使用金屬探測儀進行第一次貼身檢查(含攜帶物品),然后接受智能安檢門安檢,檢查通過后,排隊進行人臉識別身份驗證。驗證通過后前往簽到處,考生在簽到時由系統隨機確定考場和考試順序。然后考生前往候考室,在候考室門口出具準考證和居民身份證,再次主動接受考試工作人員使用金屬探測儀進行第二次貼身檢查(含攜帶物品)。
六、考生在候考室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自覺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七、考生根據考試工作人員叫號順序參加考試。考生在考場門口出具準考證和居民身份證,接受考試工作人員核驗身份,通過考試系統隨機抽取面試曲目,同時進行曲目備考,器樂考生需提前調試好樂器,準備好后前一考生退場即可進入考場考試。聲樂考試為從考生報名時填報的三首歌曲中通過考試系統隨機抽取一首作為考試演唱曲目,現場演唱,考試時長不超過3分鐘(如選擇歌劇詠嘆調需按原調演唱)。器樂考試為從考生報名時填報的兩首樂曲中通過考試系統隨機抽取一首作為考試演奏曲目,現場演奏,考試時長不超過5分鐘。中西打擊樂專業原則上要求演奏兩種不同打擊樂器的作品各1首(不得為同1首),其中一種為固定音高類打擊樂器,兩種樂器同時準備就緒后開始考試,依次演奏,總時長不超過8分鐘。聲樂科目要求清唱,不可使用伴奏(包括自彈自唱),器樂科目不可以使用伴奏(包括自動伴奏),須背譜考試,考生不得攜帶樂譜進入考場。
八、考生進入考場后,將準考證和居民身份證交考試工作人員,并進行人臉識別驗證,驗證通過后在大屏幕上核對本人信息和演奏或演唱曲目,無誤后考生按照考場指令依次考試,考試順序為:聲樂或器樂、視唱,聲樂、器樂都考的考生,先考主項,后考副項。
器樂考生在指定位置擺放好樂器或坐好后,舉手做OK手勢示意考試準備就緒,然后根據考場指令開始演奏。聲樂考生可先在考場內鋼琴彈奏兩個音(輔助定調,不得多彈,否則將予以扣分),也可不彈奏,再到演唱指定位置站好后,舉手做OK手勢示意考試準備就緒,然后根據考場指令開始演唱。考場內不提供其他確定音高的設備,考生也不得自帶。
考生演奏或演唱完成后,接著進行視唱科目考試。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考試系統隨機抽取視唱樂譜,并在大屏幕顯示(近視考生須提前佩戴好眼鏡),考生可準備15秒,在考場指令發出“考試開始”后,考試系統播放完一次標準音a1,大屏幕即開始1分鐘倒計時。考生須在倒計時結束前一遍完成視唱,視唱過程中無任何其他音響提示。每科考試開始指令發出后即開始倒計時,倒計時結束,系統自動結束音視頻錄制,倒計時結束后所做內容無效。如倒計時尚未結束,考生已完成考試內容,考生須舉手做V形手勢示意結束該科目考試,考試工作人員手動停止音視頻錄制。
九、考試全部完成后,考生聽從考場指令,佩戴耳機視聽考試系統錄制的各科音視頻的前、中、后片段,確認音視頻無誤后,在現場打印的《藝術類專業統考面試錄音錄像確認單》上簽字離場。本人音視頻無誤,但考生拒不簽字的,由2人以上相關專業人員和工作人員簽字確認,并作出書面說明確認相應音視頻系考生本人考試時段錄制內容。考生離場后直接離開考點,在考點內不與任何人交流考試內容,否則按考試違規處理。
十、考生在面試過程中,嚴禁喧嘩,嚴禁自我介紹或出現任何暗示情形,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說話,否則,取消面試成績。
考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器樂或聲樂科目考試成績按零分處理:未按入場時隨機抽取的曲目演唱、演奏;考試時演奏的樂器種類與高考報名申報的樂器種類不符;上傳的曲目樂譜暴露考生個人信息或有明顯標記;同一考生選擇或上傳的不同曲目樂譜為相同樂譜。
兼考兼報音樂表演類和音樂教育類的考生,相應主項、副項考試均須參加,否則音樂教育類考試專業總分為零。
十一、考生如不遵守本規則、不服從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規定等嚴肅處理,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和“雙公示”信息系統;涉嫌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考生須配合監考員等工作人員對本人違規事實進行認定和處置,并按要求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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