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內蒙古招生考試信息網
一、考生須攜帶《專業統考準考證》(以下簡稱準考證)和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參加考試時不得穿國家機關制式服裝或帶有培訓機構標識的服裝。考生須自備伴奏音樂U盤(音頻文件為MP3格式,下同),伴奏音樂須與高考報名時上傳的一致,U盤中不得再存放其他文件。考試服裝和道具裝行李箱。
二、考生嚴禁攜帶(佩戴)手機、手表(含智能手表、電子手環等)、金屬首飾、化妝品、電子設備(考試備用U盤除外)、音樂播放器等物品進入考點。所有科目考試,不可化妝,不得穿絲襪,不得佩戴飾品及美瞳類隱形眼鏡,發式須前不遮額、后不及肩、側不掩耳。進入考點后要配合工作人員進行化妝檢查,化妝的考生,須自行卸妝,拒不配合卸妝或敷衍卸妝的,將視情節按考試違規處理。
三、考生須于開考前60分鐘到達考點,接受檢查通過后方可進入考點和候考室。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參加服裝表演專業統考面試。進入考點前,須將已經攜帶的手機等禁止帶入考點的物品提前交家長、老師等送考人員,再主動接受考試工作人員使用金屬探測儀進行第一次貼身檢查(含攜帶物品),然后接受智能安檢門安檢,檢查通過后,排隊進行人臉識別身份驗證。驗證通過后前往簽到處,考生在簽到時由系統隨機確定考試順序。然后考生前往候考室,在候考室門口出具準考證和居民身份證,再次主動接受考試工作人員使用金屬探測儀進行第二次貼身檢查(含攜帶物品)。
四、檢查通過后進入候考室,先到更衣室更換泳裝,再進行熱身準備考試。更換完服裝后,裝服裝和道具的行李箱隨考生在候考室放置。候考期間考生注意保暖。
五、考生在候考室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自覺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六、考生根據考試工作人員叫號再次接受工作人員化妝檢查,如有化(補)妝,按考試違規處理。檢查通過后參加考試。進入考場前,考生在考場門口出具準考證和居民身份證,接受考試工作人員核驗身份。考試按5名考生1組進行,1名考生在考場內考試時,其余考生在考場外候考,候考期間考生注意保暖。
七、考生進入考場后,將準考證、居民身份證和U盤交考試工作人員,并進行人臉識別身份驗證,驗證通過后在大屏幕上核對本人信息。先依序考形體形象觀測和臺步展示,更換好服裝準備好道具后,再依序考才藝展示。考生須在指定區域依考試指令進行考試,未依考試指令考試的,或超出指定區域考試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扣分。
參加形體形象觀測科目考試時,先在形體測量區完成形體測量,然后在形體展示區進行正面、側面、背面體態展示。該過程考生須赤足、著泳裝,其中女生著純色、分體、不帶裙邊泳裝,男生著純色泳褲。該科目應控制在4分鐘內。現場測量結果如與申報的自測結果超出誤差范圍,以現場測量結果為準。
參加臺步展示科目考試時,考生隨背景音樂按T型行進路線行走,考生完成行走、轉身、造型等臺步展示過程,要求著泳裝,其中女生須穿高跟鞋,著純色、分體、不帶裙邊泳裝,男生赤足、著純色泳褲。該科目考試時長控制在1分鐘內為宜,考生臺步展示完畢退出展示區域之際須舉手做V形手勢示意結束該科目考試,考試工作人員手動停止音視頻錄制。
參加才藝展示考試時,考生先以普通話自我介紹,不可透露姓名等個人基本信息,時長不超過1分鐘;然后隨系統播放的考生上傳的自備音樂表演舞蹈等(健美操、藝術體操等體現肢體動作的才藝),考試時長不超過 2 分鐘。服裝及伴奏音樂自備,如考生上傳的音樂無法正常播放,緊急使用考生攜帶U盤的音樂;如仍無法播放,考生須無伴奏表演,且責任由考生自負。考試開始指令發出后即開始倒計時,倒計時結束,系統自動結束音視頻錄制,倒計時結束后所做內容無效。如倒計時尚未結束,考生已完成考試內容,考生須舉手做V形手勢示意結束該科目考試,考試工作人員手動停止音視頻錄制。
八、考生在面試過程中,嚴禁喧嘩,嚴禁自我介紹(才藝展示環節除外)或出現任何暗示情形,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說話,否則,取消面試成績。
九、全部科目考試結束后,考生聽從考場指令,佩戴耳機視聽考試系統錄制的各科音視頻的前、中、后片段,確認音視頻無誤后,在現場打印的《藝術類專業統考面試錄音錄像確認單》上簽字離場。本人音視頻無誤,但考生拒不簽字的,由2人以上相關專業人員和工作人員簽字確認,并作出書面說明確認相應音視頻系考生本人考試時段錄制內容。考生離場后更換好服裝直接攜帶行李箱離開考點,在考點內不與任何人交流考試內容,否則按考試違規處理。
十、考生如不遵守本規則、不服從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規定等嚴肅處理,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和“雙公示”信息系統;涉嫌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考生須配合監考員等工作人員對本人違規事實進行認定和處置,并按要求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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