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師范大學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依照教育部及省級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和《青海師范大學章程》,為保證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擇優錄取”原則。招生工作接受上級主管部門、校內相關機構、考生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條 學校對于在規定的學制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青海師范大學普通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青海師范大學普通本科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學校與對口支援及合作共建高校派出的交流生培養模式包括“1+3”“2+2”“1+1+2”“1+2+1”等四種,交流生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由青海師范大學頒發。
第二章 辦學地點
第五條 城北校區:青海省西寧市城北區海湖大道延長段38號;城西校區: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五四西路38號。
第三章 辦學性質
第六條 青海師范大學為青海省省屬普通高等院校,主管部門為青海省教育廳。
學校全稱:青海師范大學
辦學類型:省屬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辦學層次:本科
學習形式:全日制
學校代碼:10746
第四章 招生機構
第七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學校招生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規,審議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計劃和各類招生方案,研究決定有關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八條 學校設立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編制學校本科招生章程、各類特殊類型招生簡章、招生計劃以及擬訂各類招生方案,報招生工作委員會審議;指導學校本科招生辦公室開展本科招生工作。
第九條 青海師范大學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執行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認真落實學校招生委員會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和工作要求;積極開展招生宣傳、咨詢等服務工作,實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招生政策;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錄取工作。
第十條 學校紀委監督本科招生相關工作。
第五章 錄取條件
第十一條 學校面向全國招生,根據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的原則,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委員會相關文件要求,統籌考慮各省考生人數、生源質量等情況,確定來源計劃,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為準,學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
第十二條 考生須在相應批次報考我校專業且資格審核、體檢合格、高考成績符合所在省級招委會劃定錄取分數線,報考體育類、藝術類的考生須專業測試合格。采用“3+1+2”或“3+3”模式的高考綜合改革省份,考生須符合學校各專業高考選考科目要求。
第六章 錄取原則
第十三條 總原則為根據學校招生計劃及考生志愿按省級招生機構投檔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在調檔和專業分配時,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按照順序(梯度)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
第十五條 普通類專業錄取原則:對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根據考生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按投檔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擇優錄取。
非高考綜合改革省份,考生投檔分整數位相同時按相關科目成績排序擇優確定專業: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文綜、數學、外語成績,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理綜、語文、外語成績。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按照相應省份規定的投檔規則錄取;考生的投檔成績相同時,優先錄取位次排序靠前的考生;排位相同或不區分排位時,同等條件下參考相關科目成績,相關科目成績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
進檔考生所填報專業錄取滿額且志愿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可在未錄取滿額的其他專業中進行調劑;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予以退檔。
第十六條 體育教育專業錄取原則為專業課和文化課考試成績均達到錄取控制分數線,按文化課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擇優錄取。高水平運動員、體育單招考生的錄取按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定執行。考生身高、視力等不得低于教育部及省級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美術類專業、音樂類專業、舞蹈學專業、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錄取原則為專業課成績合格,文化課考試成績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對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根據考生專業志愿優先,按專業課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擇優錄取;專業課成績相同的情況下,按文化課成績擇優錄取。如遇個別省份有特殊要求的,按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規定執行。
音樂學(器樂)、音樂表演(器樂)建議器樂種類為鍵盤、管弦樂、古箏、竹笛、二胡的考生報考,其他器樂種類因師資等教學條件有限,建議考生謹慎報考。
第十八條 學校公共外語課不具備非英語語種開設條件,請非英語語種的考生謹慎填報。
第十九條 各專業錄取的體檢標準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共同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第二十條 對符合加分或降分條件考生,按省級招生委員會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當生源不足時,學校可對招生專業計劃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學校所有專業無往屆生、應屆生限制;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在校期間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學校按照《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青海省財政廳、青海省教育廳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等教育學費標準及試行學分制收費辦法等有關事項的通知》(青發改價格〔2018〕471號)核定批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
第二十五條 學校構建了“獎助勤貸補”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從制度上保證了“不讓一個學生因為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符合政策要求的,可在生源地辦理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校設有“校內獎學金”、“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社會類獎助學金”等多種獎(助)學金,獲獎學生每人每年可得到500至8000元不等的獎(助)學金。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其他學校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青海師范大學招生工作委員會根據國家招生政策及有關規定進行補充。
第二十八條 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學校將根據相關政策相應修訂。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由青海師范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聯系方式:
通訊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城北區海湖大道延長段38號
郵 編:810008
咨詢電話:0971-6318787(招生辦公室)
網 址:http://zsb.qhnu.edu.cn
郵 箱:zhshb@qh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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