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上海民航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院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教育部相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二條 學院全稱:上海民航職業技術學院
第三條 學院代碼:14394
第四條 學院地址:徐匯校區,上海市徐匯區龍華西路1號,郵政編碼200232;浦東校區,上海市浦東新區學海路100號,郵政編碼201300
第五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隸屬于中國民用航空局
第六條 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第七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八條 辦學宗旨
立足民航,面向全國,業內知譽,社會滿意;實行校企合作、工學結合、頂崗實習的職業教育模式,培養具有一定理論知識和實踐能力,適用于行業和社會所需要的高素質、高技能人才。
第九條 畢業頒證
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符合畢(結)業條件的學生,頒發上海民航職業技術學院的專科畢(結)業證書。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十條 招生就業領導小組是學院招生工作的最高決策機構,統一領導學院招生工作;招生辦公室是學院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院招生日常工作; 招生就業工作監察小組是學院招生工作紀檢監察機構。
第四章 入學條件
第十一條 參加2022年上海市專科層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試的考生;參加2022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面向應屆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招生考試的考生;參加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考生。
第十二條 專業招生不限入學外語考試語種,入學后外語教學為英語。
第五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計劃編制:嚴格按照教育部、中國民用航空局下達的文件執行。
第十四條 計劃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的招生人數、選考科目等信息,以各省級招考部門公布為準。
第十五條 計劃使用:根據各省生源情況和考生專業填報等情況,學院有權與各省級招考部門協商調整各專業招生計劃。
第六章 專業要求
第十六條 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我院執行教育部、衛健委、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同時,根據我院專業培養的實際要求,對報考我院各專業的考生身體健康狀況有補充要求:
(一)空中乘務和民航空中安全保衛專業:考生須提前參加我院組織的專業面試和體檢,合格后方可報考。
(二)民航運輸服務、民航運輸服務(民航電子商務)、民航運輸服務(航空旅游服務)、航空物流管理、機場運行服務與管理(民航機場氣象觀測)、機場運行服務與管理(航空港管理)、機場運行服務與管理(航空器機坪管制)、民航安全技術管理、飛機機電設備維修、飛機電子設備維修、飛行器數字化制造技術、飛行器數字化制造技術(通航飛機制造)、飛機結構修理、航空地面設備維修、通用航空器維修(直升機維修)、飛機機電設備維修(中外合作辦學)、無人機應用技術、航空發動機裝配調試技術等專業要求考生無色盲色弱。
第七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嚴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級招考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
第十八條 對于參加2022年上海市專科層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試的考生和參加2022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面向應屆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招生考試(簡稱上海市“三校生高考”)的考生,按照我院制定的上海市專科層次依法自主招生章程和上海市“三校生高考”招生章程執行。
第十九條 對于參加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進檔考生,根據考生高考成績,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如出現考生同分,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
在錄取過程中安排專業時,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的,按其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仍不能滿足的按其第三專業志愿錄取,以此類推,當考生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其調錄到招生計劃未滿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
第二十條 凡報考我院空中乘務專業和民航空中安全保衛專業的考生均要取得我院空中乘務專業、民航空中安全保衛專業測試合格證方可報考。獲得報考資格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績需達到所在地區省級招考部門所劃定的相應專科(高職)控制線以上,根據考生填報我院志愿情況,分專業按照高考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如出現考生同分,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
第二十一條 入學通知書由學院招生辦公室按錄取學生電子檔案中的通訊地址郵寄。錄取結果可在學院招生信息網上查詢。
第二十二條 學院網址:www.shcac.edu.cn ;學院招生信息網:zs.shcac.edu.cn ;學院招生咨詢電話:021-34693230;學院招生監督電話:021-34693217。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三條 學費標準:飛機機電設備維修(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每生每學年22000元(滬價費[2017]2號),其他專業每生每學年7500元(滬價行[2000]120號)。
第二十四條 住宿費標準:每學年費用1200元(滬價費[2003]56號)。
第九章 獎學金與幫困助學措施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經過評選可獲得各類優秀學生獎(助)學金。學院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學院綜合獎學金等。
第二十六條 幫困助學措施: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入學時請辦理好由當地鄉鎮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門開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證明上須有經辦者親筆簽名和有效聯系方式),我院將根據學生的不同情況采取協助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減免學雜費、提供勤工儉學崗位等措施,幫助學生完成學業。
第十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二十七條 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院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提前向學院請假,對未經學院同意,逾期不報到的學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嚴格按照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學籍管理規定開展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體檢復查,不符合招生體檢條件者,由學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凡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九條 為培養更多具有“忠誠擔當、嚴謹科學、團結協作、敬業奉獻”優秀品質的高素質民航專業人才,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實行“準軍事化”為方向的教育管理模式。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學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凡以我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上海民航職業技術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