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為了保證學校高考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質量,實施招生“陽光工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關于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太原學院普通本科及專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條 太原學院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撥、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 太原學院
第四條 學校代碼:11242
第五條 辦學性質:公辦
第六條 辦學類型:普通高校
第七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八條 辦學形式: 全日制
第九條 錄取通知書簽發人:院長:郭丕斌
第十條 辦學地點:
汾東校區 太原市唐槐產業園區汾東大街7號
郵政編碼:030032
濱河校區 太原市南內環街南二巷6號
郵政編碼:030012
府東校區 太原市杏花嶺街2號
郵政編碼:030001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學校設有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的招生工作,討論決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并根據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和學校發展需要,擬定招生計劃,制定學校招生政策。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與就業工作處是學校組織和開展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普通本科及專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工作接受紀檢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學校執行省教育廳核準的招生計劃總數,并通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學校招生簡章、學校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根據各省、市、自治區生源情況、學校發展思路及畢業生就業情況,科學合理制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五章 錄取
第十五條 太原學院對考生體檢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六條 學校嚴格按教育部規定執行加分優惠政策,同意并執行各省(市、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各省、市、自治區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
第十八條 進檔考生采用投檔成績作為基準成績;
實行平行志愿錄取的省份,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確定考生錄取專業;對非平行志愿錄取的省份,以志愿優先原則錄取,當第一志愿不滿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1)文史類、理工類專業錄取原則:學校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依據考生所報專業志愿順序(不含專業服從志愿),從高分到低分確定考生錄取專業;若出現考生成績并列時,按單科成績依次從高到低排序擇優錄??;考生單科成績排序的順序是:文史類:語文、數學、文科綜合;理工類:數學、語文、理科綜合;當考生成績無法滿足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時,若服從專業調配,將調配到錄取計劃未滿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配,則予以退檔。
(2)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市),選考科目規定和投檔原則按照當地、當年招生錄取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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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翻譯專業要求考生的考試語種為英語。學校公共外語教學只安排英語教學,建議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考生文化課成績和專業成績均達到生源所在省相應批次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美術類專業(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進檔考生按照文化課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文化課成績相同時,按照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音樂類專業(音樂表演和舞蹈編導專業)進檔考生按照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按照文化課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在內蒙古自治區招收普通類專業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
第二十二條 專升本各專業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所報專業,按文化課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二十三條 錄取結果按教育部和各省(市)的有關規定及時公布,考生可登陸學校網站進行查詢。
第二十四條 學校錄取的考生,經各?。ㄊ校┱猩鞴懿块T審批后,由學校寄發錄取通知書。
第六章 入學
第二十五條 新生報到時,學校將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學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將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學校各專業學費,嚴格執行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教育廳晉發改收費發【2018】293號文件標準。
第二十七條 為鼓勵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遵照國家政策,學校設立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同時學校設立優秀學生獎學金,每學期評選一次。此外,對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校設有勤工助學崗位,學生可以申請,通過勞動獲取一定報酬;學校設有特困生補助和突發性困難補助,用于補助特困生和突發性困難學生;對于家庭經濟極其困難的學生,學院設有綠色通道,由學生本人申請,學校審核,可減免學費。
第七章 證書頒發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并在德智體美勞各方面達到學校畢業要求者,準予畢業,頒發太原學院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太原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九條 學校網址:www.tyu.edu.cn
第三十條 招生咨詢電話:
0351-8378227 0351-8378228
傳真: 0351-8378228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與就業工作處負責解釋。
二O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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