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校名為四川輕化工大學,國標代碼為10622,英文譯名為Sich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 Engineering。
第三條 學校是四川省省屬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在自貢市、宜賓市兩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辦學,有三個教學校區(李白河校區、匯東校區、宜賓校區)和一個實踐活動校區(黃嶺校區)。李白河校區地址: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永田路100號;匯東校區地址: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匯興路519號;宜賓校區地址:四川省宜賓市三江新區白塔路1號;黃嶺校區地址:四川省自貢市沿灘區鄧關鎮學院路15號。
第四條 學校具有碩士、學士學位授予權,普通本科生畢業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為四川輕化工大學,證書種類為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大力推進“陽光工程”建設,為國家選拔優秀人才。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學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研究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學校招生就業處是學校組織實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
第九條 學校紀委辦公室負責監督招生工作政策和規定的落實,監督招生錄取工作,維護廣大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學校招生來源計劃的編制以社會需求、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各省(區、市)生源情況為主要依據,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報經四川省教育廳和教育部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學校分地區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第十二條 學校按教育部的規定和比例擬定預留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錄取規則和辦法
第十三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
第十四條 學校按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確定調檔比例,按平行志愿投檔的,調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5%以內,按順序志愿投檔的,調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
第十五條 學校嚴格執行國家和各省(區、市)規定的各項加分政策,并以投檔成績作為錄取和專業安排的主要依據。
第十六條 英語專業,考生應試外語語種須為英語,其余專業不限制考生應試外語語種;除日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專業外,考生進校后可選擇英語、日語、西班牙語、德語其中一種外語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
第十七條 學校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八條 學校嚴格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
第十九條 學校普通類專業錄取規則:按“專業清”的方式安排專業,即對進檔考生實行專業志愿優先的基礎上按投檔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的錄取規則。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其它按志愿未能錄取滿額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條 學校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規則:
1、學校藝術、體育類專業在考生的專業統考成績和文化成績均達到各省(區、市)相應批次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基礎上,對進檔考生實行志愿優先按投檔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若出現投檔成績相同:按綜合成績或文化成績投檔,則以專業統考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按專業統考成績投檔,則以文化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若有的省(區、市)有明確規定,則按其規定執行。
2、學校音樂表演專業的鋼琴與器樂方向只招收考鋼琴、單簧管、薩克斯、二胡、小提琴、古箏、電子管風琴、圓號的考生。
第二十一條 在高考綜合改革省(區、市)的錄取辦法,學校按照所在省(區、市)招生管理部門公布的選考科目和錄取辦法執行,其中采用“院校專業組”模式省(區、市)的專業安排參照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執行。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進行全面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其他
第二十三條 學生的學費和住宿費標準嚴格按照省發展改革委、教育廳、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有關政策執行。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按照規定的項目,堅持學生自愿、不得營利的原則收取。
第二十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按照國家和各省(區、市)的有關政策和規定申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及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學校招生信息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咨詢:
1、學校網址:https://www.suse.edu.cn;
2、招生網址:https://zjc.suse.edu.cn;
3、招生咨詢電話:0813-5505999;
4、學校在招生就業處網站公布錄取結果。
第二十六條 學校未授權任何中介機構及個人進行招生工作。學校紀委辦公室投訴電話:0813-5505625。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以及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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