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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師范大學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時間: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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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師范大學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新疆師范大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新疆師范大學;國標代碼:10762。

第三條 辦學地點:學校共三個校區,分別為溫泉校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觀景路100號)、昆侖校區(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新醫路102號)和文光校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喀什東路16號)。

第四條 新疆師范大學普通高考招生層次為本科。招生類別為全日制教學形式,學制4年。

第五條 新疆師范大學具有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權。普通本科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頒發新疆師范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規定的本科畢業生,頒發新疆師范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招生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校黨委領導下的普通本科招生委員會,由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在校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組成,承擔學校招生工作的建議、決策和民主監督等職責;成立由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各學院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小組,負責審議學校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七條 學校普通本科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招生的日常工作。教務處協助招生辦公室按規定編制年度招生計劃。

第八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校紀委、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招生計劃方面,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市)高考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分布等因素,結合近年來本校來源計劃編制和執行情況,綜合確定分省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審核后由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錄取批次方面,學校2024年分省招生計劃按照各?。▍^、市)規定的批次錄取。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十一條 學校招生工作貫徹“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高考文化課考試為主要入學考核形式(藝術類、體育類等專業還需參考專業考試),擇優錄取。

第十二條 體檢標準執行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考生如有身體狀況不適合從事教師職業的,建議慎重考慮是否報考師范類專業。

第十三條 英語專業和翻譯專業只招收高考外語語種為英語的考生,學校其他專業不限考生的應試外語語種,但學校在本科公共外語教學中,僅開設大學英語和大學日語課程。

第十四條 進檔考生與特殊類型招生專業錄取規則及其他錄取要求:

1.普通類專業招生錄取規則

對進檔考生,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的原則錄取,不設專業級差。同分排序規則與各?。▍^、市)的同分投檔排序規則一致,各省(區、市)未規定同分投檔排序規則時,文史類依次按照“語文、文科綜合、數學”的高考科目成績排序,理工類依次按照“數學、理科綜合、語文”的高考科目成績排序,優先錄取排序在前者;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相關批次若無同分排序細則的,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綜合(為三門選考科目總分)科目分數排序,優先錄取排序在前者。

2.特殊類專業招生錄取規則

(1)填報我校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志愿的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須達到所在?。▍^、市)相應批次的投檔分數線(包括政策性降分);所在省(區、市)組織相應藝術類專業或體育類專業統一考試(以下簡稱統考)的,考生還應按規定參加“統考”并合格。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執行各省(區、市)的投檔原則。

(2)藝術類專業(包括音樂學、音樂表演、舞蹈學、美術學、繪畫、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數字媒體藝術、書法學、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錄取規則:文理兼招,分數優先。對高考文化課成績和藝術類專業統考成績均達到生源所在?。▍^、市)相應批次的投檔分數線(包括政策性降分)的進檔考生,以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分計算方法以生源所在?。▍^、市)相應專業計算公式為準。

(3)體育類專業(包括體育教育、冰雪運動)錄取規則:文理兼招,分數優先。對高考文化課成績和體育類專業統考成績均達到生源所在?。▍^、市)相應批次的投檔分數線(包括政策性降分)的進檔考生,按照體育專業分數從高到低錄取。

(4)以上藝術類、體育類專業錄取時,如最終錄取排序分數(藝術類綜合分/體育類專業分)相同,排序規則為: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課成績、語文單科成績、英語單科成績、數學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排序在前者優先錄取。

3.運動訓練專業執行教育部和國家體育總局相關規定,實行提前單獨招生,錄取辦法按照教育部及體育總局有關政策執行。

4.小學教育專業按照大類招生,文理兼招,新生入校后進行分班考試,按照小學教育(文科方向)、小學教育(理科方向)兩個專業方向分班培養。

5.對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區、市)的考生,按照當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選考科目及要求執行,并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招生錄取。

6.單科成績要求:報考數學與應用數學、信息與計算科學、應用統計學專業,普通類考生高考數學單科成績不低于80分,單列類考生高考數學單科成績不低于60分;報考物理學和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專業,普通類考生高考數學單科成績不低于60分,單列類考生高考數學單科成績不低于50分。

7.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維吾爾語)專業,按照“民漢雙語翻譯人才培養計劃”相關政策執行。

8.宗教學專業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招生計劃為定向培養計劃,按照自治區相關政策執行;其他省份招生計劃為統招計劃。

9.地方優師專項計劃,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相關政策執行。

10.考生所報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參考考生成績從高分到低分在未完成計劃的專業限額內進行專業調劑;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第十五條 對于考生弄虛作假行為,將按照2014年公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五章  新生入學

第十六條 新生入學時,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時間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特殊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七條 新生報到時,學校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學校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的規定,以及新疆師范大學學籍管理規定相關要求,進行全面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將按相關規定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六章  收費標準及獎助措施

第十八條 學費標準方面,學校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物價局現有規定標準收取學費。藝術類專業6000元/學年;理工類專業3500元/學年;外語類專業、漢語國際教育專業3800元/學年;體育類專業3300元/學年(其中,運動訓練專業4500元/學年);文史類專業3100元/學年。

小學教育專業按大類招生,第一學年學費標準為3500元/學年;按專業方向分班后,自第二學年起,小學教育(文科方向)按照文史類專業、小學教育(理科方向)按照理工類專業的收費標準執行。

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為今年新增專業,學費標準以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最終審核批準后公示結果為準。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上級調整收費標準,學校將按照新規定收取。

第十九條 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維吾爾語)專業“民漢雙語翻譯人才培養計劃”,學費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承擔,學生免交學費。

第二十條 宗教學專業定向培養計劃學費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承擔,學生免交學費。

第二十一條 地方優師專項計劃學費和住宿費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承擔,學生免交學費和住宿費。

第二十二條 學校為家庭經濟困難新生設立入學“綠色通道”,不讓任何一名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在讀期間,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國家助學貸款等,以順利完成學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新疆師范大學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對于以新疆師范大學名義開展招生培訓、招生宣傳、招生錄取等活動的機構和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新疆師范大學招生咨詢和監督電話

招生咨詢電話:0991-4332596,4112266

招生傳真:0991-4312920

監督電話:0991-4113502,4112037

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新醫路102號新疆師范大學昆侖校區普通本科招生辦公室(郵編830054)

學校網址:https://www.xjnu.edu.cn/

學校普通本科招生網址:https://zhaosheng.xjnu.edu.cn/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適用于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經上級核準公布之日起執行。學校原有招生工作相關制度、規定、簡章等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的,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新疆師范大學普通本科招生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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