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云南大學,是國家首批“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首批“一流大學”建設高校和第二輪“雙一流”建設高校、教育部“以部為主、部省合建”高校。
第三條 學校辦學類型為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部標碼為10673,辦學層次為本科、研究生。
第四條 學校設有兩個校區,東陸校區位于昆明市五華區翠湖北路2號;呈貢校區位于昆明市呈貢區大學城東外環南路。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云南大學成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政策,領導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審議、決策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云南大學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紀檢監察小組,負責學校招生工作過程中的紀律監督和監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云南大學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學校人才培養、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區、市)生源情況、畢業生就業情況、區域協調發展及國家重點支持政策、歷年計劃安排等因素,綜合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公布為準。
第十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規定確定預留計劃數為10個,主要用于解決末尾同分考生的錄取以及生源質量調控。預留計劃的使用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集體決定,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執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云南大學根據在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各批次投檔規則以各省(區、市)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的規定為準。
第十二條 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已投檔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體檢結果符合專業錄取條件且服從專業調劑的情況下,均不退檔。
第十三條 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計劃將調劑至其他生源質量較好的省份。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如果第一志愿錄取結束后未完成招生計劃,則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條 在同一批次志愿中,按“高考投檔成績優先”原則錄取。即對已投檔考生,按高考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排序后,依次按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進行錄取,優先滿足高分考生的專業志愿。若投檔成績相同,按語文、數學、外語各項成績依次、逐項比較,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高考投檔成績及上述三門單科成績均相同的,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錄取。
第十五條 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考生,如果服從專業調劑,將調劑至同批次同科類中尚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六條 除高水平運動隊招生項目外,學校在調檔及專業錄取時認可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審定的政策性加分,總分值不超過20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用于高水平運動隊招生項目。
第十七條 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東、海南、江蘇、湖北、福建、遼寧、廣東、重慶、河北、湖南等高考綜合改革省(區、市)考生報考時,須符合我校在當地招生的各專業選考科目要求。相關專業選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公布為準。
第十八條 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所有招生專業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條 所有招生專業統考外語語種不限,非外語類專業新生入學后以英語實施公共外語教學。
第二十一條 我校實施“經濟管理類”、“生命化學類”和“電子信息與計算機類”等大類培養,招生類別分為“經濟學類”、“工商管理類”、“生物科學類”、“環境科學與工程類”、“化學類”、“電子信息類”、“計算機類”等七類。錄取到相關類別的學生入校后隨機分配到相應學院管理,進行一年大類培養。大類培養階段結束后按照學校規定分流到具體學院和專業,從第三學期開始進行專業培養。
(一)錄取到“經濟學類”、“工商管理類”的學生,入學后統一按照“經濟管理類”進行培養。大類培養階段結束后學生在經濟學、金融學、財政學、國際經濟與貿易、會計學、工商管理、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物流管理、旅游管理等專業范圍內進行專業分流。
(二)錄取到“生物科學類”、“環境科學與工程類”、“化學類”的學生,入學后統一按照“生命化學類”進行培養,大類培養階段結束后學生在生物科學、生物技術、生態學、環境科學與工程、植物科學與技術、化學、高分子材料與工程、化學工程與工藝、制藥工程等專業范圍內進行專業分流,以上專業不包括基地班、菁英班。
(三)錄取到“電子信息類”、“計算機類”的學生,入學后統一按照“電子信息與計算機類”進行培養,大類培養階段結束后學生在數字媒體技術、軟件工程、網絡空間安全、人工智能、電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物聯網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智能科學與技術等專業范圍內進行專業分流。
各培養類別可供選擇的專業,以分流時學校公布為準。
第二十二條 我校藝術類招生學院有兩個,分別是藝術與設計學院、昌新國際藝術學院。兩個學院在各省(區、市)的具體招生專業和招生計劃以當地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及云南大學本科招生網公布為準。兩個學院錄取的考生入學后均不得相互跨學院轉專業。
(一)招生專業:藝術與設計學院招生專業為音樂學、美術學、繪畫、環境設計、視覺傳達設計以及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環境設計(與加拿大維多利亞大學合作);昌新國際藝術學院招生專業為音樂學、美術學、繪畫、視覺傳達設計、舞蹈學。
(二)我校不組織藝術類專業校考,認可各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組織的藝術類專業統考成績。各專業認可的省級統考子科類要求以當地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及云南大學本科招生網公布為準。
(三)對已投檔至我校考生,按照“成績優先”原則進行錄取。在高考文化和專業統考成績均達到生源地藝術類本科錄取控制線的前提下,美術學、音樂學專業按綜合成績(綜合成績=文化成績÷高考文化滿分×70+專業成績÷專業統考滿分×30)從高到低順序錄取;舞蹈學、繪畫、環境設計、視覺傳達設計專業按綜合成績(綜合成績=文化成績÷高考文化滿分×50+專業成績÷專業統考滿分×50)從高到低順序錄取,以上包含中外合作辦學專業。
以上各專業若綜合成績相同,按文化成績從高到低順序錄取;若綜合成績與文化成績均相同,按語文、數學、外語各項成績依次、逐項比較,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若綜合成績與文化成績及上述三門單科成績均相同,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錄取。
第二十三條 體育教育專業在高考文化和體育專業統考成績均達到生源地體育類本科錄取控制線的前提下,按綜合成績(綜合成績=文化成績÷高考文化滿分×30+專業成績÷專業統考滿分×70)從高到低順序錄取。若綜合成績相同,按文化成績從高到低順序錄取;若綜合成績與文化成績均相同,按語文、數學、外語各項成績依次、逐項比較,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省級招生管理部門對投檔及錄取有統一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體育教育(校園足球人才)專業在高考文化和體育專業統考成績均達到生源地體育類本科錄取控制線的前提下,按綜合成績(綜合成績=文化成績÷高考文化滿分×30+足球專項成績×2.5÷專業統考滿分×70)從高到低順序錄取。若綜合成績相同,按文化成績從高到低順序錄取;若綜合成績與文化成績均相同,按語文、數學、外語各項成績依次、逐項比較,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省級招生管理部門對投檔及錄取有統一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我校與加拿大維多利亞大學合作的環境設計專業、與英國思克萊德大學合作的土木工程專業等“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僅招收填報該項目專業志愿的考生。錄取在該項目專業的學生入學后,不得轉入項目之外的其他專業。
第二十六條 大氣科學(定向)、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運動隊、港澳臺僑生招生錄取按照云南大學2023年相應招生簡章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少數民族預科具體招生計劃、招生辦法和收費標準等,按當地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公布為準。
第五章 學費及學生資助政策
第二十八條 學費和住宿費按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教育廳批準或備案的標準執行。
(一)學費標準
文學、歷史學、哲學、教育學類專業3400元/學年;經濟學、法學、管理學類專業4000元/學年;理學、工學、農學類專業4500元/學年(其中軟件工程、數字媒體技術、網絡空間安全、人工智能專業第三、四學年學費12000元/學年);臨床醫學專業5000元/學年;藝術類普通專業(音樂學、美術學)8500元/學年;藝術類普通專業(其他)10000元/學年;土木工程(中外合作辦學)35000元/學年;環境設計(中外合作辦學)25000元/學年。
具體各專業學費標準以云南大學本科招生網公布為準。
(二)住宿費標準
一類公寓(4人間)1200元/生·學年;一類公寓(6人間)800元/生·學年;普通宿舍(4人間)600元/生·學年;普通宿舍(6人間、8人間)400元/生·學年。
第二十九條 我校在本科教育階段建立起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省政府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退役士兵教育資助、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助學貸款代償、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直招士官國家資助、校級助學金、社會類助學金、新生入學“綠色通道”項目、校內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等多種形式有機結合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學生入校后可向學校申報家庭經濟困難,經班級、年級、學院、學校“四級”核實認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給予資助。
第六章 入學及畢業
第三十條 我校確定的錄取名單經各省(區、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批準后,即向考生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三十一條 2023年錄取的本科新生,就讀校區以《新生入學手冊》中的安排為準。
第三十二條 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有效身份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當向學院辦理請假手續且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十三條 新生入學報到時,學校對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十四條 新生入學3個月內,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資格復查。發現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十五條 對取得我校學籍的本科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業完畢,符合畢業條件者,頒發云南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云南大學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機構為云南大學招生辦公室。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
第三十七條 云南大學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因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若有部分省(區、市)高考招生政策調整,云南大學將根據當地相關政策制定相應規定,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由云南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云南大學招生辦公室地址及聯系方式: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貢區大學城東外環南路(呈貢校區)
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翠湖北路2號(東陸校區)
電話:(0871)65939873、65033819
云南大學官網:http://www.ynu.edu.cn
云南大學本科招生網:http://zsb.y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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