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之以誠,答之以信;誠信考試,常駐心間
十年寒窗,高考在即。這場關乎“夢想”的大考,擔負著為黨育人、為國育才的重大使命,飽含著萬千學子和家庭的殷殷期盼。確保高考公平公正,切實維護廣大考生利益是各級黨委、政府和招生考試戰線的重要責任,風清氣正的考試環境也需要全省考生及家長的共同守護。在此,我們提醒廣大考生:
一、嚴守底線,拒絕替考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將代替考試行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替考行為是對考試規則的嚴重破壞,更是對考試公平的嚴重挑釁,一經發現,將以絕不姑息的零容忍態度嚴肅處理。望廣大考生珍惜考試機會,嚴守公平底線,堅定不移做考試公平的捍衛者。
二、誠信應考,杜絕違紀舞弊行為
這場即將到來的人生大考,既是對學習成果的檢驗,也是對誠信品格的考驗。越是志存高遠,越要腳踏實地。任何心存僥幸、作假舞弊的行為終將自食其果、追悔莫及。請考生提高警惕,防患未然。
(一)以下行為屬于考試違紀行為,將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以下行為屬于考試作弊行為,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10.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11.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12.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13.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14.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特別提醒:考生一旦將手機等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帶入考場,無論主觀上是否故意,無論是否開機、是否使用,均認定為考試作弊,取消其所有科目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停考1—3年。
(三)以下行為屬于給予停考處理的行為,除給予作弊處理外,視情節輕重,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1.組織團伙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4.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四)以下行為,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組織作弊的;
2.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
3.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試試題、答案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心懷敬畏,書寫最美篇章
抱誠守真,捍衛公平。我們將堅持最高標準、采取最嚴舉措,切實維護考生切身利益。我省各級教育部門將聯合公安、網信、保密、通信、工信及市場監管部門,全面開展“手機作弊專項治理”“凈化涉考網絡環境”“打擊替考作弊”等專項行動,今年所有考生不得攜帶手機進入考點,各考點全面啟用智能安檢門、加裝5G信號屏蔽儀、配備防作弊設備,保障手機“帶不進”、“用不了”、手機信號“傳不出”;考生入場實行嚴格人證比對,嚴厲打擊替考舞弊;所有考點、考場均安裝高清視頻監控,對考場實施情況進行全程監控錄像;除場內監考員外,場外流動監考員、視頻監考員、網上視頻巡考員隨時巡查,密切關注考試全過程,全面防范考試舞弊,全力為廣大考生營造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
親愛的同學們,十年寒窗磨一劍,今朝出鞘試鋒芒。愿你們秉持考之以誠、答之以信的赤誠之心,執好人生之筆,答好考場之卷,書寫美好未來新篇章!
云南省招生考試院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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