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教育局、編委辦、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省屬師范大學:
根據《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實施意見》(贛發〔2018〕19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江西省實施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師范生公費教育細則的通知》(贛府廳字〔2019〕8號)有關要求,省教育廳等部門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教育部等部門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師范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75號)精神,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省屬師范大學師范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教育廳 江西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年3月19日
江西省省屬師范大學師范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實施意見》(贛發〔2018〕19號),建立健全我省師范生公費教育制度,吸引優秀人才從教,培養大批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四有”好教師,進一步形成尊師重教的濃厚氛圍,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教育部等部門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師范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75號)精神,在總結江西師范大學試行本科師范生免費教育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師范生公費教育是指省政府在江西師范大學等省屬師范大學面向師范專業本科生實行的,由省財政在其畢業到崗后一次性補償在校四年所繳納學費、住宿費的培養管理制度。
第三條 接受師范生公費教育的學生(以下稱公費師范生)由省屬師范大學按照《師范生公費教育協議》進行教育培養,在校學習期間和畢業后須按照有關協議約定,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章 選拔錄取
第四條 省教育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員會根據各地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實際需要和省屬師范大學培養能力,統籌制定每年公費師范生招生計劃,確定分專業招生數量,確保招生培養與教師崗位需求有效銜接。
第五條 省屬師范大學招收公費師范生實行提前批次錄取,重點考察學生的綜合素質、職業傾向和從教潛質,擇優選拔樂教、適教的優秀高中畢業生加入公費師范生隊伍。錄取時可增加面試環節,主要測試考生的教師職業能力傾向和教師職業人格特質。各地、有關省屬師范大學要加大政策宣傳和引導力度,通過發放招生簡章、開展政策宣講等多種方式,為高中畢業生報考公費師范生營造良好環境。
第六條 省屬師范大學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制定在校期間公費師范生進入、退出的具體辦法。有志從教并符合條件的非公費師范生,在入學2年內,可在省教育廳和學校核定的公費師范生招生計劃內轉為公費師范生,簽訂協議并同等享受公費師范生待遇。公費師范生可按照所在學校規定的辦法和程序,在師范專業范圍內進行二次專業選擇。錄取后經考察不適合從教的公費師范生,在入學1年內,由所在學校根據當年高考成績將其調整到符合錄取條件的非師范專業。對弄虛作假和其它違規、違紀行為,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章 履約任教
第七條 公費師范生與省屬師范大學、生源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師范生公費教育協議》,轄區無中學或編制不足的市轄區、開發區由設區市教育局代為簽訂協議,明確三方權利和義務。公費師范生畢業履約任教期限為6年。到城鎮學校工作的公費師范生,應結合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工作需要,到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任教服務至少1年。鼓勵公費師范生長期從教、終身從教。
第八條 公費師范畢業生原則上一律按入學前簽訂的《師范生公費教育協議》就業。對有以下特殊情況之一的應屆公費師范畢業生,其本人填寫跨地區就業申請表(見附表1),經生源地、接收地教育局和省教育廳同意,應屆畢業時可跨地區就業:
1.因婚姻關系,申請到配偶戶籍(非集體戶口,下同)所在地公辦中小學校任教的。(提供結婚證明)
2.在讀期間父母一方或雙方戶籍遷移至生源地以外的。(提供父母戶籍遷移證明)
3.畢業當年,生源地編制緊缺無法安置的。(由生源地教育局會同編制管理部門出具證明材料)
在省教育廳審批同意以前,各地各校不得與非本地生源的公費師范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
第九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選崗考試考核專項招聘辦法,于每年5月底前做好接收公費師范生就業的各項工作,切實為每位畢業的公費師范生落實任教學校和崗位。
第十條 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跨地區就業條件、選擇自主擇業的公費師范畢業生,須在畢業離校后填寫解約申請表(見附表2),按規定繳納違約金。應屆畢業生違約金收取標準為四年學費、住宿費總額的50%;到崗任教服務不滿6年的,違約金收取計算辦法為:四年學費、住宿費總額-(四年學費、住宿費總額/6年)×已服務年限。
第十一條 違約金由省教育廳負責收繳(列非稅收入)、管理,專款專用于公費師范生獎勵、人事招聘、履約管理、培養培訓等相關工作。各設區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公費師范生履約任教動態跟蹤管理機制,及時向省教育廳反饋公費師范畢業生履約任教情況。
第十二條 公費師范生因生病、應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協議的,須提出中止協議申請,經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暫緩履約。待情況允許后,經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門核實后可繼續履行協議。公費師范生如確因身體原因需終止協議的,按協議約定解除協議。除特殊原因辦理休學無法正常畢業等情形以外,公費師范生畢業時未取得相應學歷證書和教師資格證書的,按違約處理。
第十三條 公費師范生在畢業前及協議規定服務期內不得報考脫產研究生。履約任教滿一學期后,經任教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報考非全日制研究生,可在縣域內學校間流動或從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為規范公費師范生跨省和解約辦理,省教育廳每年5—7月的15—20日(遇節假日順延)受理跨省就業和解約申請,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協議服務期內的公費師范生申請解約,須在學期結束前1個月向任教學校提出申請,任教至當年學期結束之后方可離職。
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十五條 公費師范生在畢業后可按國家有關政策攻讀在職教育碩士,任教學校和所在設區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給予支持。各地要將公費師范生履約任教后的在職培訓納入中小學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落實五年一周期的教師全員培訓制度,支持公費師范生專業發展和終身成長。
第十六條 各地要落實鄉村教師生活補助、艱苦邊遠地區特殊津貼、鄉鎮工作補貼等優惠政策,吸引公費師范生畢業后到農村中小學任教。各地和農村學校要為公費師范生到農村任教提供辦公場所、周轉宿舍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十七條 把培養優秀中小學教師的工作成效作為評價省屬師范大學辦學水平的關鍵指標,對在實施師范生公費教育工作中作出積極貢獻的省屬師范大學給予政策傾斜,進一步加大對師范專業的支持力度。
第五章 條件保障
第十八條 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和制度保障,按照建立“動態調整、周轉使用”的事業編制省內統籌調劑使用制度有關要求,通過優先利用空編接收等辦法,在現有事業編制總量內,妥善解決公費師范生到中小學任教所需編制。
第十九條 各地、各部門和各有關學校要切實加強協調,建立分工明確的責任管理體系。教育部門牽頭負責公費師范生招生培養、就業指導、落實崗位、辦理派遣、履約管理等工作;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在核定的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總量內落實公費師范生到中小學任教的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落實公費師范生選崗考試考核專項招聘政策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落實相關經費保障。
第二十條 各地、省屬師范大學要構建地方政府、中小學校與高校共同培養公費師范生的機制,遴選一批縣(市、區)建設教師教育改革創新實驗區,公費師范生主要到實驗區中小學進行教育實習。推進省屬師范大學打造公費師范生教育教學技能實訓平臺,探索優秀教師培養新模式,集中最優質的資源用于公費師范生培養,全面提高公費師范生培養質量。
第二十一條 省屬師范大學要根據基礎教育發展和課程改革的要求,加強公費師范生師德教育,引導公費師范生樹立先進的教育理念,熱愛教育事業,堅定長期從教的職業理想,為將來成為優秀教師和教育專家打下牢固根基。要精心制訂教育培養方案,實行“雙導師”制度,安排中小學名師、高校高水平教師給公費師范生授課。強化實踐教學環節,落實公費師范生在校期間教育實踐時間累計不少于一個學期的制度。
第二十二條 各地要采取措施,積極引導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民間組織出資獎勵,對畢業后長期從事中小學教育的公費師范生給予鼓勵和支持。地方各級教育、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把師范生公費教育各環節各方面的工作抓緊抓實抓好。
第二十三條 鼓勵各地積極探索采取公費培養、到崗退費、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等多種方式,開展地方師范生公費教育,重點培養專科層次的小學和幼兒園教師,具體辦法由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統籌落實。
第二十四條 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將師范生公費教育工作納入督導內容,加強督導檢查并通報督導情況。省教育廳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師范生公費教育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予以表彰,并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簽訂《師范生公費教育協議》的公費師范生。原簽訂《師范生免費教育協議書》且正在履約任教的免費師范生,一律依照公費師范生政策管理。此前有關省屬師范大學免費師范畢業生的履約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違反《師范生免費教育協議書》或已經按照規定程序解除協議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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